法院院长及司法辅助人员
《卓越法院国际框架标准》为法院的表现提供了七项评价标准,其中一项重要标准是开拓创新的管理和领导团队。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效能,改善法院运转状况,决策层的领导能力是十分关键的。[51]各商事法院通常会赋予法院院长或首席大法官较多的管理职权。
法国商事法院的院长一方面行使着行政管理职权:指挥、组织法国商事法院工作;管理审判人员;主持全体会议;任命副院长和庭长。另一方面则履行其承担的司法审判职责: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程序上的裁定,例如批准延期、授权采取商事保全措施等。[52]在法国商事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紧急程序对案件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国商事法院的院长被赋予了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行使紧急审判程序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法国商事法院院长可以命令采取一切不会产生不公正待遇的紧急措施,或者命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损害或者制止明显违法的行为,法国商事法院院长可以在相同的权限内甚至在有严重争议的情况下,紧急命令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必要的恢复原状的措施。[53]同时,对于债务是否存在,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严重争议的情况下,法国商事法院院长可作出支持债权人的临时支付裁定(interim payment award)或者裁定债务人履行义务。[54](https://www.daowen.com)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首席大法官的职责既包括一般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包括专门的司法职能。其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设立巡回法庭及法院分支机构的权力;确定实现法院目标所需的基础设施、建筑物、行政服务和其他必要服务,并就此向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主席提出建议,采取他认为适当行动的权力;与酋长国内外的第三方签订合同、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以实现法院的目标,并根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律获得、拥有和处置动产的权力。专门的司法权力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向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主席建议并提交涉及法院管辖区内任何事项的法律草案;二是在法院管辖区内批准并颁布法院规则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条例;三是对法院管辖区内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律草案或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55]
除了商事法院的法官及院长外,训练有素的司法辅助人员对于商事法院快捷、流畅的运转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法国商事法院的司法辅助性工作一般由书记员完成。法国商事法院的书记员是司法辅助官,除了要完成普通的司法书记员的工作,还负责保管多种商事登记簿[56],承担着重要的商业信息管理职能。[57]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内设登记处(Registry),登记处由登记官、副登记官以及登记助理组成,负责管理和提交到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和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上诉到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的案件。其职责包括以下方面:(1)协助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上诉庭法官高质量和及时地审理案件;(2)协助执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上诉庭法官在庭审准备时或审判后发布的指令;(3)管理案件法庭记录和文件的提交以及获取;(4)提供庭审技术支持;(5)编辑并发布法院判决和其他出版物;(6)更新《新加坡法院规则》《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指引》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用户指引》(SICC User Guides);(7)筹建并运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外国律师的注册;(8)管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商业和其他事务;(9)收取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诉讼等有关的费用。[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