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

(一)“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暨首届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要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支持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优质高效法律服务。[27]从比较经验来看,这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理念确实是当前国际商事纠纷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主导新理念,多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均设计了相应的配套机制。仍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例,在该法庭成立之前,新加坡主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而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之后,这两个机构之间并没有形成相互竞争的关系,而是将诉讼和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比较优势予以有效地互补,形成了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如果再加上由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和法律部长于2014年共同发起的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可以说新加坡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以本国为管辖地的“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法律服务平台。因此,中国在建设国际商事法庭时也应当着眼于以其为中心建成一个“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平台,而且如果考虑到国际竞争的存在,中国所提供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应当更为多元化,超越单纯的“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模式,从而切实地提升我国在国际争端和纠纷解决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本文认为,这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次展开。

第一,建立起“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中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2018年1月7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成立,这是全国首个此类型的诉调对接中心。结合深圳已有的国际仲裁院和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会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再加上深圳邻近香港所带来的深港融合优势,可以说深圳已经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方面拔得了头筹。[28]而在目前的工作设想中,深圳也正是潜在的国际商事法庭所在地之一,其在建立“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建立起“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预判与防范平台。“一带一路”极大的跨度决定了其所面对的是一系列极为复杂的法律形态。有学者通过梳理指出,“一带一路”至少涉及了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等三大法系,以及印度教法传统、佛教法传统、苏联法传统、东盟法圈、阿盟法圈、欧盟法圈、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圈等七大法圈。[29]这些法系和法圈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也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隐藏了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因此,一个真正有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还应当向前延伸,将法律服务的范围从事后的纠纷解决拓展至事前的法律风险预判与防范,实现对于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管理。这对于完善事后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这一方面,中国也已经启动了相应的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经在与国外的相关组织进行沟通和联系,探讨发起一个非政府间的国际争端与纠纷预防组织的可行性。[30]

应当指出,国际商事法庭本身并不足以完全支撑起整个“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正如前文所述,其间涉及一系列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但是国际商事法庭完全可以在其中承担中心的角色,发挥“多门法院”(Multidoor Courthouse)的作用。所谓的“多门法院”,是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发展中所提出的一种新理念,即以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心,将来到法院的当事人通过“多门”引导至契合其需求和特点的纠纷解决方式。[31]国际商事法庭在未来的“一带一路”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也完全可以发挥类似的功能,作为一个接收纠纷的前置通道,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纠纷的具体特点,再将纠纷分流至不同的渠道,同时保留确实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