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取回权紧密联系的移动设备可识别性与保值性
在航空器跨境交易中,债权人的信心来源于航空器的取回权,即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通过快速救济措施取回航空器,从而保证自身免受或减少损失。这一目的包含两个具体内容:一是移动设备的可识别性,即如何识别作为担保物或者租赁物特定的移动设备,试想如果债权人没有方法识别特定的移动设备,将对于通过自力救济或者司法方法取回移动设备带来巨大的阻碍;二是移动设备的保值性,《开普敦公约》所设立的债权人取回制度,保证债权人取回的是具有价值的移动设备,而不是毫无价值的废铁,因此如何确保移动设备的价值不受贬损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开普敦公约》与《航空器议定书》规定在作为债务人的境内航空公司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境外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及时取回航空器,增强了债权人的信心,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对于民用航空器的跨境交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1年6月14日发布《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的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管理程序》,规定债权人可以办理航空器的注销登记和办理航空器标的物从其所在地的出口和实体转移。例如,中国的甲航空公司购买了法国的A飞机制造公司的一架制造序列号为10001,并在中国取得国籍注册号B−1234的航空器,就需要填写一份《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
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
呈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事由: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
下方签字人是[Boeing/B747−400],制造商序号为[10001],登记[号码][标志]为[B−1234](“航空器”,连同安装、配备或附加的所有附件、部件和设备)的经登记的[经营人][所有人]。
本文书是下方签字人根据《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为[A飞机制造公司](“被许可人”)之利益而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根据该条规定,下方签字人特此请求:
(i)承认被许可人或其正式指定之人是唯一可以采取下列行动的人:(https://www.daowen.com)
(a)为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章之目的,在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的[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办理航空器注销登记;和
(b)办理航空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及实体转移;和
(ii)确认被许可人或其正式指定之人可以依据书面要求不经下方签字人同意自行采取上述第(i)条规定的行动。而且,根据此种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关应当与被许可人合作,以便迅速完成此种行动。
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下方签字人不可撤销本文件为被许可人设立的权利。
请在下面空栏处以适当签批表示同意此项请求及其条件,并将本文书提交[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甲航空公司
2018年10月21日
在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债务人将国籍注册号B−1234的制造序列号为10001的航空器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为债权人登记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但是,根据中国对于《开普敦公约》以及《航空器议定书》的保留,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可,债权人才可以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行使取回标的物的权利。而这一执行过程最重要的就是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号和产品序列号。产品序列号是航空器制造过程当中由厂家生成的全球唯一序号,国籍登记号则是主权国家基于管理需要分配给航空器的标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识别性也并非是天衣无缝的。首先,对于国籍注册号而言,由于民用航空器跨境交易的存在,导致国籍注册号可能会重新分配给其他航空器。例如一架波音747飞机注销掉国籍注册号B−1234,该注册号可能会被民航局重新分配给一架空客320;其次,对于生产序列号而言,在航空器生产制造领域尚未出现生产序列号的重复,但是,作为全球航空器生产商的空客公司已经增加其生产序列号位数,用以应付生产量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