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组成
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工作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比作是一个庞大的国际竞争市场,而各国的法院以及各专业的国际商事法院是这个市场竞争的参与者,那么法院的法官队伍将会是决定这个法院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与影响力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比前述五个法院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商事法院的法官队伍,现代国际商事法院的法官呈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国际性、专业性与独立性。
1.国际性
除了本国法官外,新兴的国际商事法院,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卡塔尔国际法院与争议解决中心以及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开始吸收世界各地的法官作为国际商事法院的法官,法官队伍呈现国际性的特点。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共有12位法官,分别来自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以及阿联酋五个国家。[33]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背景更加多元,既有来自普通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有来自大陆法系的国家。目前,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共有15位国际法官,分别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和中国香港。[34]
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公布的判决来看,国际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现已公布24份案件判决[35],其中有6个案件判决由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其余的均由1位法官进行独任审理,每个案件都有国际法官参与审判:(1)如果案件由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则由1名本国法官和2名国际法官组成;(2)如果案件是由1名法官进行独任审理,则由国际法官担任案件的审判法官并作出判决。[36]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实践经验来看,吸收国际法官作为国际商事法院的法官有助于提升法院的服务质量,拓宽案件的来源,并通过案件的审判输出本国法律,从而提升本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因此,引进国际法官,建设国际化的法官队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除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之外,结合这些国际商事法院所处的环境,国际法官的产生基于特定的背景。
第一,这些国际商事法院普遍位于金融自由区(free zone)内,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位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位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卡塔尔国际法院与争议解决中心地处卡塔尔金融中心、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处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这些金融自由区占地面积相对较小,且大多都是普通法自由区,实行着与本国不同的司法制度,其司法制度与法律体系相对独立且具有弹性。从这些金融自由区产生与发展的背景来看,由于本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外国企业的投资与发展,因而不利于吸引外国投资。基于这样的特定背景,这些国家或地区兴建金融自由区,并且在自由区内实行普通法制度,从而减少制度摩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因此,相较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这些金融自由区自身制定的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规定可以适应金融自由区的发展需要,并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这一条件下,在这些国际商事法院中引入国际法官具有可行性,且不会对本国的主权造成过度冲击。
第二,由于这些金融自由区大多都是普通法自由区,实施着与其所在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仅仅吸纳本国培养的法官和律师作为国际商事法院的法官,难以满足金融自由区内经济与司法发展的要求。并且,在这些金融自由区内,有着大量的外国投资者,从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的角度出发,吸收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法律制度背景的国际法官,有助于提升这些金融自由区的吸引力与竞争力。因此,基于前述两个原因,这些金融自由区内的国际商事法院有着吸收国际法官的现实需要。
2.专业性(https://www.daowen.com)
商事争议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商事惯例,这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具备相关经验与专长。商事活动的国际化和商人法的国际化要求审理跨国商事案件的法官具有更高的国际法视野,更加专业的国际商事法律素养。[37]比较五个法院的法官可以看出,这些法官在商事审判方面具有相当的经验与专长,法官队伍呈现出精英化与专业化的特点,体现了商事审判对专业性的要求。
英国与美国的法官主要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英国高等法院的法官是从声名显赫的出庭律师(barrister)和巡回法官中选拔而来,其中,律师有至少十年的执业律师经历。[38]英国商事法院的法官则从具有相关执业专长的法官中选任,从英国商事法院法官的履历来看,英国商事法院的法官在担任法官之前,在保险、金融等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且广泛的执业经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法官同样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深耕多年,在处理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有助于法官了解商事案件解决的特点,熟悉商事交易中的惯例与规则,从而能准确适用法律并进行透彻的说理,以作出高质量的判决。
法国商事法院则通过商人法官的组成推动商事审判专业化的发展。法国商事法院的法官由企业中德高望重、富有经验的商人组成,其法官全部通过商人选举产生。商人法官成为被选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年龄必须年满30周岁以上;(2)依据《法国商法典》第713−7条,在商事法院管辖区域内成为商事法官代表团的成员(electoral register);(3)满足《法国选举法》第2条有关国籍的要求;(4)所经营的企业不能陷入司法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程序;(5)在商事以及公司登记簿(Commercial and Companies Register)上登记满5年或者具备《法国商法典》第713−8条中所列的资质满5年或者从事《法国商法典》第713−7条规定的职业满5年。[39]纯商人法官的形成源自法国商事审判的历史,同时也是法国商事审判追求专业化的体现。商人法官熟悉商业管理,能迅速地总结争议焦点,并通过多年的商事经验快速地解决纠纷。[40]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国商事法院中,法官的工作是志愿行为,不领取薪酬,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国家的开支。[41]
3.独立性
司法独立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审判独立。审判独立原则为审判权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进而为实现诉讼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42]同样,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各国际商事法院对法官设置了详细的独立性要求,既体现在实体层面,也体现在程序层面。
在实体层面,《法国商法典》规定法国商事法院的法官不能同时在其他商事法院中任职。[43]虽然商人法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商事审判的专业性,但由于裁判是由商人法官作出的,他们有时会与诉讼当事人从事相同的业务,因而他们之间有可能存在朋友或竞争对手关系,在此情况下可能会无法保证商人法官能够恪守中立、公正司法。[44]近年来提倡改革商事法院的声音也越来越多,提倡采用专业法官与商人法官混合的形势,但是由于这一提议遭到商人法官的反对,法国商事法院的法官仍然由商人组成。对此,《法国商法典》要求商事法院的法官保持公正廉洁、维护司法尊严与司法体制的整体性,禁止法官从事任何破坏司法尊严的行为。[45]法国商事法院要求法官须对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进行准确的、详尽的声明,这个声明由法官向该商事法院院长以及管辖该辖区的上诉法院院长作出。凡是5年内影响其独立性的事项都应当进行声明,所声明的内容具有保密性且不会向第三人公开。如果法官违反该项义务,则该法官可能会受到45 000欧元的罚款,并被禁止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严重者甚至会面临长达3年的刑罚。[46]
包括纽约南区法院在内的美国法官同样要遵守相应的行为准则来保持自身的中立性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根据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通过的《美国法官行为准则条例》……的规定,法官应维持司法机构的独立与尊严,公正勤勉地履行其职责。[47]在下列情形中,法官本人不应审理案件:一是法官对某一当事人持有偏见,或对有关事实证据有直接了解;二是法官知道自己个人或作为受托人,或其配偶或与其一起居住的未成年子女,与所争议之事或与当事人有金钱或其他利益关系,而这些利益会受本司法程序结果的影响。[48]此外,法官不得从事对法官的中立性与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或影响其恰当行使司法职责的金融和商业活动,不应同律师或者其他与法院有往来的个人从事交易。法官也不得违反司法会议有关馈赠的规定,索取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物品。[49]
为保证审理案件的法官保持中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对法官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官不得存在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机关(包括中心管理局、中心金融服务管理局、中心争议解决管理局)及中心机关的分支机构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商业联系;第二,不得存在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注册企业、被批准在中心营业的机构或者属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一部分的机构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商业联系;第三,不得存在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机关的任何雇员、中心机关的任何分支机构或者与第二点中的机构相关的个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商业联系。[50]
除了实质性标准外,在程序层面,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任职前进行宣誓。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法官在就职前同样需要进行宣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