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驱动型国际商事法院

(二)国家驱动型国际商事法院

国家驱动型的国际商事法院,主要是国家为了一定的经济战略目的,而专门设置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法院。这类法院通常设立较晚,注重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以吸引更多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到这些法院来解决争端。目前较为有影响的该类国际商事法院是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

1.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将新加坡建设成亚洲的“国际争议纠纷解决中心”。2013年新加坡新任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在其演讲中首次提议在新加坡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旨在拓宽新加坡法律服务的广度,同时可以通过案件的审判将新加坡法律加以输出。[16]随后,新加坡司法部部长指派相关专家成立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委员会”(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Committee),由该委员会负责就成立国际商事法庭一事进行评估。(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11月,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委员会发布《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Committee)。该报告认为,专业的司法从业人员、完善的普通法体系、深厚的商事法理基础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将会使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吸引案源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可以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及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一道,为当事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律服务,强化新加坡“国际争议纠纷解决中心”的地位。[17]为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新加坡修改了大量的法律,包括宪法这一基本大法,并颁布了大量配套性法律法规和指导规范。2015年1月5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

2.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主要是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这一特殊的区域提供司法争议解决服务,旨在将迪拜打造成全球的金融中心。2004年,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下称阿联酋)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1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迪拜酋长国(下称迪拜)联合授权成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19]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是建立在阿联酋迪拜伊斯兰法和民法法系混合基础之上的普通法特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成立之后,其依据迪拜相关法律的规定,于2006年建立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Courts)。[20]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是以英文为官方语言,以英国商事法院为蓝本建立起来的普通法法院。[21]“构建全球领先的国际商事法院”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主要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