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设备与HS编码
移动设备之所以或被纳入《开普敦公约》的视野,重要的原因就是国际间存在着大量高价值移动设备的跨境交易。
对于跨境商品的归类,关系到世界各国对于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和关税,特别是对于同一商品,各国的分类标准并不一致,导致了商品分类困境。因此,制定国际间通行的商品分类成为国际组织重点工作之一。1948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下称SITC)、1950年欧洲海关委员会制定《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1972年改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下称CCCN))。虽然对于前述困境具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作用,但是也形成了这SITC和CCCN两大系统之间的冲突。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报告,共计有73种不同的MAC设备。[7]
1970年,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为解决两大系统的新冲突,开始尝试制定全世界统一的新规则,最终形成了《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建立了商品的品目和子目的协调编码(Harmonized System),简称HS编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重要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依据《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世界海关组织建立协调制度委员会,对于商品分类进行解释。中国的大疆无人机,正是由此委员会认定为“会飞的照相机”。各国对于航空器进出口一般会设定相对严格的要求,例如适航性要求等,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将无人机归类为航空器项目,无疑会对于正在崛起的中国无人机制造业形成相应壁垒。因此,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认定 “大疆无人机”为“会飞的照相机”,将会为中国无人机对外贸易扫除障碍。
另外,商品分类在可能引发的贸易争端方面有重要影响。虽然WTO并不强制要求缔约方采用某种商品分类,而主要关注于关税的收取以及减免是否合理,但是此问题一般会涉及商品分类,因为在贸易争端中,往往会首先对于商品分类进行认定。例如,2005年中国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被欧盟和美国认为涉嫌违反WTO禁止歧视规定,针对中国收取的是国内税还是普通关税为争议点进行了申诉。WTO专家组发函至世界海关组织要求其对于商品分类进行协助。因此,列入《开普敦公约》议定书体系的高价值移动设备的分类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缔约国在跨国交易中的地位,以及在贸易争端中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