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策略

(三)债权人的策略

开普敦公约评分机制中一项引人注目的指标是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称经合组织)“开普敦折扣”。实际的跨境交易中,无论是航空工业的技术话语权还是航空器交易的资本资源,都掌握于发达国家之手,这就使得债权人在履行公约的时候具有更大的主动权。

债权人主动权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在航空器出口信贷方面。经合组织成员国[4]基于防止恶性竞争与促进贸易的考量,制定《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安排》(下称《安排》),协调各国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安排》并不是经合组织的法规,而是一项君子协定,因此具有较大的自由度。更重要的是,在WTO框架下,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并不被认定为出口补贴,并且其附件中有针对民用航空器跨境交易的《民用航空器出口信贷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备忘录》涵盖的航空器类型包括新民用航空器和其上的发动机,买家翻新的设备;二手、改装、翻新的民用航空器和其上的发动机,备用发动机和备用零部件;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服务合同;民用航空器的改装、大修和翻新。《备忘录》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形式包括出口信用担保或保险(纯保险)、官方融资支持(包括直接信贷/融资和再融资、利率支持)和上述形式的结合。

按照《备忘录》的规定,一旦被列入《开普敦公约》国家名单,该国的债务人就会享受较为优惠的出口信贷。一国列入《开普敦公约》名单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提供官方支持的加入国或非加入国提出建议国家;其次,秘书处5个工作日在加入国之间传阅,如无意见,5个工作日内公布;再次,同意和反对的意见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然后秘书处再传阅,加入国10个工作日内尽量达成一致,如上述意见达不成,再进行20日协商;最后,如仍达不成协议,主席国提出名单,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见。

一国要列入《开普敦公约》名单具体的要求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开普敦公约》的缔约国;二是作出资格声明;三是已将《开普敦公约》的承诺体现在国内法中。见表2所示。(https://www.daowen.com)

表2 资格声明的要求

图示

但是,由于《安排》是“君子协定”性质,提供出口信贷的国家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这就导致列入《开普敦公约》国家的债务人并不一定能够享受到优惠的出口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