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利益分离
权能分离是利益分离的关键。权利的行使须经由权能的作用,权能分离好比将权利通往利益的道路进行分流,因此,不同的权能作用将可能获得不同的利益;再加之一部分并非经由权利而获得之利益,构成法律关系内部的“权利—利益”体系。较之物权,股权之情形更为特殊,股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存在多方主体,并形成公司法律关系整体。因此,对股权的思考须始终置于公司法律关系当中,股权利益内容之多样性也就可想而知,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股权性质的理性认识。从空间层面来看,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呈现的是一种网状结构,这与民法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线性关系有别。由于这种网状结构之复杂性,“权利—利益”体系也将愈加复杂,股权的权能分离也显得极为必要,但通过权能以外的方式产生的利益也须引起足够的注意。以下两个维度的分析将揭示有关股权利益分离的思考对股权性质研究乃至整个公司法学研究的意义。
一方面,权能保护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利益保护则不需要。有研究物权法的学者指出,权能分离论难以满足时代发展对权利制度体系更新的需求。[48]这用以解释股权的权能分离同样奏效。权能与权利相仿,必须经由法律之明确规定方可呈现其价值。在立法未明确股权权能可以分离行使前,相关案件因规则适用困难而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此境况下之股权内部结构实际上仍被捆绑于一体,就这个角度而言权能分离可能只是幻象,最终还是要看权利的归属。利益分离则可突破这种僵化的解释逻辑。在制度供给不足时,私法领域坚持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之原则,此时司法救济的重点任务正是利益衡量。倘若当事人就股权的权益进行了特殊安排,而这种安排又未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那么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适用利益保护方法。故此,利益分离是以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作为出发点,在相对保守的法律规则当中先行一步,从而更好地回应了实在法存在漏洞之客观现实,并据此积累有益因素以推进公司法制度创新。
另一方面,股权权能分离所能阐释的范畴仍过分狭窄,利益分离则可超越股权这一载体本身,而通过协议等其他形式得以实现。股权的权能是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方式,故其仅能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当中显现效用,然而这一关系的特殊之处正是由于公司独立法人格的存在所引致的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只有利益理论才能对此加以统合。于公司内部,利益分离甚至跳出了自益权与共益权过分模糊的划分,例如通过决议等方式在股东之间重新进行利益配置,而公开公司之公司治理机制更为繁杂,因此也与此关系更为密切。于公司外部,亦为权能理论无法触及的方面,股东与相对人也可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股权利益的部分让渡,而这种让渡可能与公司利益无关。坚持捆绑式的股权利益结构也往往是对外部法律关系的束缚,这在非公开公司场合尤为凸显。(https://www.daowen.com)
股权利益分离意味着利益的分类本身可能有多种策略,例如以时间长短为依据可分为一时利益与持续利益,以公司法律关系之内外分割为依据则可分为内部利益与外部利益。而我们最熟悉的可能是以利益内容为依据的分类——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泛指经公司承认的股东资格能够为主体带来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当中实现,主要包括亲身经历与体验、自由意志、信息知悉、意见表达以及声誉等五个方面。[49]财产利益为人们所熟知,主要包括股权价格收益及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持续性收益两种类型。此外,与股权权能分离类似,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利益需求及采取的不同分离策略,股权利益的分离将可能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样态,由于利益的享有不必然要像权能那样必须以持股为前提,故而利益分离可能超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且呈现更为复杂的样态。例如,所谓“资管计划”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注意:资管计划的盛行实际上正表明中国早已出现前述克拉克所言之第三阶段,这进一步彰显出股权利益内容多样化的趋势。
实际上,公司法的发展史昭示出一种分离态势:公司与合伙分异→公司与股东隔离→公司内部治理衡平→股东角色分化。分离态势仍将继续,当下正处于股东角色分化引起的股权利益分离,亦即不同股东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须剖析股权的利益结构,进而探索不同利益的实现方式,这正是股权性质之争理应论及的主题。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对需求的满足感,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也正因此具备足够的开放性,使得股权利益不是一个完全僵化的结构,它可以根据公司制度实践而适时填充新的内容,这对于中国当前各项改革与创新都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