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药品安全信息

4.1.1 药品安全信息

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1)上市药品信息公开查询范围

上市药品公开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①行政审批信息:

a.药品审评审批服务指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批件)、标签和说明书样稿等信息。

b.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c.药品广告审查服务指南、审查结果等信息。

d.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以及《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②药品的备案日期、备案企业(产品)、备案号等备案信息。

③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④药品监督抽检结果中的有关被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及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监督抽检信息(以质量公告的形式发布)。

⑤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a.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b.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c.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

d.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药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相关药品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公开下列产品召回信息:

a.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b.产品名称、注册证书(批件)号、规格、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

c.责令召回的原因、起始时间等。

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药物警戒的数据)。

涉及公民依法受到保护的隐私信息,不予公开。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各方互联互通。

2)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1)守信

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2)警示

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受到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处罚的。

(3)失信

①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②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4)严重失信

①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②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

③药品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④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3)药品投诉举报途径及信息保密

一是电话,号码12315;二是上网;三是信件,地址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四是走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①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②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③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⑤未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信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以及具体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