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5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制度
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采猎、收购的规定
①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采猎。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采购、销售的管理规定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建立、保护的规定
①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
4)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出口管理规定
①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不得出口。
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5)法律责任
①对擅自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者的处罚:违反规定,未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者,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擅自采收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者的处罚:违反采猎、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③对擅自经销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者的处罚: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收购、经营、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④对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者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工作人员的规定: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知识
2016年2月22日,《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经李克强总理签批,由国务院发布,自2016年2月22日起实施。这部国家级中医药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到2030年,中医药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