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
1)国家药物政策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在国家药物政策中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国家药物政策协调机制;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特殊人群基本药物保障;保障儿童用药,完善罕见病用药保障政策;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综合评价体系;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完善中药政策;完善国家医药储备制度。
2)基本药物制度
(1)基本药物制度的定义与组成要素
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本药物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大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
①提高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②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③改变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④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3)基本药物管理部门及职能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
①遴选原则。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②遴选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应当是《中国药典》收载的,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构成
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7个品种,中成药268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共计685个品种。
①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
②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③中药饮片。规定“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说明:中成药成分中的“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人工牛黄,有“注释”的除外。目录中“安宫牛黄丸”和“活心丸”成分中的“牛黄”为天然牛黄、体内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