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1.5.4 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1)信用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①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挂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④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进行处罚。

⑤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2)处罚力度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①定性为采取虚假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其法律责任是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②定性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③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