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考试管理和政策安排
目前,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一般每年10月举办一次。
(2)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①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
③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④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⑤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⑥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可报名参加考试。
(3)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两类,每一类都包括四个考试科目,见表1.7。
表1.7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及科目
考试成绩管理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年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国有效。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注册要求
我国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类别、执业单位、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规定的注册执业单位。
(2)注册程序
首次注册与延续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与注销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包括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执业药师必须按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