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药品注册申请

5.1.2 药品注册申请

案例导入

1961年,某德国医生在妇产学科会议上报告了一些海豹肢畸形儿的病例,引起了大家的重视。通过调查,这种畸形与患者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反应停”有关,这就是震惊全世界的药物灾难——“反应停”事件。这次灾难的受害者超过15000人,涉及17个国家。而美国是少数几个幸免于难的发达国家之一。其实美国在1960年就有一家制药公司申请“反应停”上市销售,当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官员在审查时发现,该药缺乏美国药品监督管理法规所要求的足够的临床试验资料,于是顶住压力坚持向该公司要求更多的研究数据,否则拒绝其上市申请。由于美国该官员的坚持,这场灾难没有波及美国,但在美国社会却引起了公众对药品监督和注册审批的普遍重视,更加严格了药品注册审批。

讨论:为什么要进行药品注册审批?

1)药品注册

(1)概念

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药品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积极发展仿制药。

(2)注册类别

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3)注册管理机构与事权划分

药品注册管理机构分为国家局事权和省级局事权。

国家局事权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局事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①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②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备案、报告事项管理。

③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

④参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

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药品注册相关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2)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1)药品上市注册制度

申请人在申请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完成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工作。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使用境外研究资料和数据支持药品注册的,其来源、研究机构或者实验室条件、质量体系要求及其他管理条件等应当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通行原则,并符合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2)药品变更制度

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3)药品再注册制度

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4)加快上市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给予必要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

(5)关联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关联审评。

(6)非处方药注册和转换制度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药品审评中心根据非处方药的特点,制定非处方药上市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药品评价中心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上市后转换相关技术要求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7)沟通交流制度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由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8)专家咨询制度

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核查、检验、通用名称核准等过程中就重大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9)化学药品目录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载明药品名称、活性成分、剂型、规格、是否为参比制剂、持有人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化学药品目录集收载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药品上市申报要求和注册申请人能力要求

从事药物研制和药品注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证明其科学性、适用性;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