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

7.2.4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国务院颁布《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原则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2)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表7.1),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载了野生药材物种76种,中药材43种。其中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4种,中药材4种;二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27种,中药材17种;三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45种,中药材22种。

表7.1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