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管理

6.2.2 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管理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另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库存管理进一步细化规定。

1)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2)药品分类储存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需要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仓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3)特殊药品专库或专柜储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4)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建立养护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