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仿制药注册和一致性评价要求

5.1.4 仿制药注册和一致性评价要求

1)仿制药注册要求

仿制药是指仿制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分为两类:一是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二是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如果已上市药品的原研药品无法追溯或者原研药品已经撤市的,建议不再申请仿制;如坚持提出仿制药申请,原则上不能以仿制药的技术要求予以批准,应按照新药的要求开展相关研究。

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证、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不强调处方工艺与原研药品一致,但强调仿制药品必须与原研药品质量疗效一致。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不予批准。《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规定,仿制药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其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与原研药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并按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所使用的原研药由企业自行采购,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一次性进口;未能与原研药进行对比研究的,应按照创新药的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2)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并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评价结果。参比制剂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征询专家意见后确定,可以选择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的,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化学药品目录集;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三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价格低廉、临床必需的药品在配套政策中给予支持,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基本药物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渐被调出基本药物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三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