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

2.1.2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

1)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1)法律

与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法规主要有10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

各省、市已出台的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

(4)部门规章

药品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规章有20多部,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5)地方政府规章

略。

2)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关系

(1)国家机关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对方,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机构和组织

这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身份,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二是以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身份,同需求药品和药学服务的机关、机构和组织、公民个人形成医药卫生服务关系;三是与内部职工形成管理关系。

(3)公民个人(自然人)

可分为特定主体和一般主体。特定主体主要指药学技术人员,他们因申请执业资格,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承担药学服务,同所在单位形成内部的管理关系,并同患者形成医患关系。一般主体指所有的公民,他们因需求药品和药学服务而与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形成医药卫生服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