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4.3 药品广告管理
案例导入
2013年3月,孙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某市“××药店”关于“××牌生发灵”的广告:“脱发者使用一个月后即能生发,且发给本店信誉卡,三年内有效”等宣传。孙某于是到该药店,花1260元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药品。30天后,孙某再次到该药店,药店经理要求其再购买一个疗程的药品。孙某半信半疑地又购买并使用了一个月后,仍没见头发长出。孙某又一次来到该药店,发现销售人员和该药品已撤走不知去向。于是,孙某找到该药店经理要求退款,药店经理认为:销售“××牌生发灵”是外地某经销商来我店租赁柜台经营的,药店只是收取一定的租金。因此,药店与此事无关,拒绝退款。
讨论:1.该药品的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依据是什么?
2.该药店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
药品属于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007年3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作出修改。
拓展知识
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发展历史
1959年,卫生部、化工部和商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大批生产的药品不登宣传广告的通知》,首次对药品的广告宣传进行规定。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其对药品广告作了专门规定。
1985年,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5年,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再次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广告的申请、审查程序和管理内容。
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处方药的广告媒体和内容的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200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的通知》《关于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再次联合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