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设置与管理职责
1)机构设置与组织架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将原先的药事管理委员会更名调整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明确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要求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其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的责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由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药师专家库。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别为全国和本地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
2)管理职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包括:
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②制定本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③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医疗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④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⑤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⑥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⑦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
⑧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