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和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根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
1)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医疗机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国家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动态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地要加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2)药品购进渠道与质量管理
(1)药品购进渠道
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医疗机构在签订药品采购合同之前,要逐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文件和供应品种的许可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确保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2)采购药品质量管理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①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药品必须要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应有产品合格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特殊管理药品和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要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进口药品要有中文包装和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记录必须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妥善保有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②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时,供货企业开具的票据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对留存的资料、销售凭证和购进(验收)记录等,应当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③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④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