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这一定律的心理学解释
一种定律的发现只有当我们得知它的各种联系时,才变得十分重要。感觉和刺激的关系之所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因为它使得我们在心理学的历史上第一次把精确的测量应用于心理量度。但是,直到我们得知在哪些感觉特性和在哪些把刺激转换为感觉的感官特征方面存在着这一测量的基础以后,它才具有了适当的价值。这一关系是被神经系统中的过程从物理方面所诱发的吗?或者它是心灵的特性从心理方面所诱发的吗?抑或它表达的是外部世界和内部世界的联结?而这种联结是由两个方面的共同因素引起的吗?概括地说,它可以根据心理物理学来解释吗?
人们通常认为,我们发现的这一定律仅仅具有生理学的意义。由于刺激即使在作用于外部感官的时候,若要引起一个感官中的兴奋,就必须达到某个强度,因此这一兴奋过程或许会在感觉神经,特别是中枢器官中,面临越来越强的障碍。据称,这些中枢的障碍不是随着不断增强的刺激作用而逐渐增强吗?以至于最终在感觉中枢(刺激作用的过程惟一被感受到的地方)中,刺激作用的量度才同外部刺激的对数成比例的吗?
然而这种推论既不会被证实,也不会被证伪。因为在大脑刺激作用过程的传导方面,我们几乎一无所知。然而,如果作进一步的考虑,这一问题落入两种假设。依据第一种假设,如果我们把感觉中枢中的内部刺激作用过程同外部刺激进行比较(如果这种比较是可能的),我们就会发现,前者的增长同后者的增长并不成正比,而是更加缓慢,所以才形成了对数的依存定律。这一观点在心理和生理过程平行论的一般假设中寻求支持。依照这种平行论,感觉强度的对数增长这一简单的事实要求大脑中对应于感觉的物理过程应该同感觉的增长方式相对应。依据第二种假设,这种行为是在刺激作用的过程在中枢器官中传播的时候强度逐渐减少的结果。我们几乎无法发现任何可以引证的事实支持后一种假设。无论如何,我们对中枢器官中刺激作用的传播(例如,当刺激作用的强度增长时的反射运动定律)了解得非常少,与其支持这种观点,不如反对这种观点。而且,即使我们在目前的情况下身心平行论的定律是可行的,我们也不能把这一假设看做是可能的。想象着感觉过程、对感觉的理解过程以及它的比较性测量依赖于从感觉器官到大脑某个确定的部分传播的物理方面是对那一原理的不适当的和粗糙的理解。很清楚,在清晰性上的不同程度和感觉的相对可觉察性是感觉特征的次级特点。这一点在韦伯定律的任何解释中都必须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如果从生理学的角度解释这一定律的话,就必须有某些物理过程平行于这些特征。但是,心理过程是如此的复杂,它必然通过不同中枢区域的复杂相互作用与复杂的物理伴随物相平行。只有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我们才能对表达于这一定律的、刺激作用随刺激强度绝对增加而相对减少这一事实作出公正的解释。然而即使如此,没有任何未经验证的假设可以阻止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我们同样不可能发现一种心理学的解释。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不得不采取与生理学的解释平行的方式,就像物理过程同心理过程本身的平行那样。心理学的解释同生理学的解释是平行的,而不是相互依赖的。
后一种考虑同样反对我们上面提及的对韦伯定律的第三种解释,即心理物理学的解释。依照这种观点,生理状态和心理状态都不能满足这一定律的确立。它宁愿把这一定律看做是物理过程和心理过程交互作用的一个特殊原则,这样一种基本定律不能作出任何进一步的解释。
首先,我们强烈主张,设想这样一种定律的存在是极其困难的。它既不属于这一领域,也不属于那一领域,而是处在两者的交界之处。当我们把它放在这一领域或那一领域时,它就消失了。看起来这一假设不可避免地把我们带回唯灵论的学说。这种学说已被证明对心理生活事实的解释如此无效。这种学说把心理的存在和身体的存在看做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其相互联系仅仅是外部的。因此,除非我们发现生理学的解释或心理学的解释是不可能的,我们应该拒绝采纳这种彼此影响的理论,因为它什么也解释不了。但是我们必须记住,这一定律是通过心理事实,即感觉的观察而发现的。因此,寻求一种心理学的解释是非常自然的。生理学的解释在目前情况下只能是一个一般性的假设,因为像这一定律表述的那样,外部刺激对内部刺激的关系仅仅是建筑于身心平行论原则的一种假设,没有任何方式证实这一点。事实上,随着我们的进展,我们将会看到,那种把我们的定律作心理学解释的观点已经得到心理生活中的许多其他现象的支持。这种实际上的普遍适用性确保了这一定律的心理学价值。不仅如此,我们同样可以证明这一定律对确定的心理状态的依存性。
其次,这一定律告诉我们的仅仅是:感觉提供给我们的只是相对量度,而不是绝对量度。或者换句话说,我们仅仅是通过比较来估计量度。如果一个压力的神经兴奋从强度1增强到
,它同强度从2增加到
的兴奋是同样的。如果我们忽略两个兴奋过程的绝对强度而进行比较,两个差别是同等的。对于无论什么绝对的心理量值来说,我们没有任何心理的尺度。同我们不能具有一个绝对的时间量度观念和其他任何心灵特性的量度观念一样,我们也不能具有一个绝对的感觉量度。人们都知道,在没有任何测量仪器的帮助,用肉眼判断绝对距离方面,我们总是在犯错误,尽管眼睛在判断距离的差别方面极其准确。只要我们限于自然提供给我们的方式,同样的道理都是适用的:我们只能相对地测量,我们只能按照直接给予我们的量度进行比较。
一般的感觉测量之所以可能,恰恰是因为我们把性质上类似的感觉作为参照,把它们的强度付诸一个任意的感觉单位。我们不能同时对所有的强度进行相互比较,或者以这种方式把所有的强度同一个我们选定的单位进行参照。比较概念的本身就排除了这种程序方法。首先,我们只能对个别的事物进行比较。因此,在单个的比较中,我们从不会联合两个以上的感觉单位。我们呈现给我们自己第一个强度,然后再呈现另外一个,以便于测定哪一个感觉更强。然后我们才能把比较的结果传递到第三个感觉,利用第三个感觉与我们已经比较过的两个感觉中的一个进行比较,来判断第三个感觉的强度。这种方式使得我们可以把大量的感觉组成一个连续的系列。从感觉到感觉、从比较到比较,这一过程依次进行,我们才组成了这样一个感觉系列。但是,如果我们从不能比较多于两个的量度,从没有进行过三个或更多量度的比较,那么其结果明显的是:我们的测量是相对的,即总是限于测定两个感觉相互之间的比率。我们这样说并不同这种相对性相抵触:我们总是可以进行一个新的比较,因而可以测量所有可能的强度,因为我们迄今获得的这个感觉系列仍旧是由个别的比较组成的。总之,这一感觉对刺激的对数关系是对普遍有效的心理过程的一种数学表达方式。
说到这里,我们已经回答了当我们开始考虑感觉强度的测量时悬而未决的问题。刺激的强度越强,所需要添加的刺激就越大,如果这一刺激要导致一个同等的感觉增长的话。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样一个事实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如果需要感觉增长到一个同等的感觉量度,越强的感觉就需要强度越大的刺激;或者越强的感觉需要强度越大的感觉增长,如果感觉的增长同样是可觉察的。我们把韦伯定律付诸感觉的相对性原则支持了这两个解释中的第二个。我们的比较总是相对的。为了使一个更强的感觉量值增加一个较小的感觉,感觉的增强必须相应地更大;如果它们同所增加的刺激强度是相等的关系,则处于感觉坐标不同部分的两个感觉的增长将是同等可觉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