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意志的因果关系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一种冲动活动是单一(univocally)决定的活动,在意识中只存在一种动机。随意活动产生于不同动机之间的选择,不论是明确意识到的还是模糊意识到的。因此,在冲动中,“我们自己活动的情感”比起在意志中更少得到发展。同时,由于后者是涉及各种冲突的动机之间的一种决定,因此,我们自己活动的情感在意志中是随着“自由”情感的产生而产生的。
但是,如果自由是拥有意志的结果,是选择意志的结果,那么这两者的关系被如此经常地调换,这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换句话来说,“我是自由的,因为我能行使意志”,我们倾向于这样说“我能行使意志,所以我是自由的”。难道这不是因果的混淆吗?很明显,我们的自由意识只能在行使意志的力量中获得源泉。犯人是不自由的,因为他的意志没有发挥作用。犯人一旦出了监狱,他将非常高兴,但这只是一种愿望,而不是意志。坚信我们做事的力量是行使意志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正是我们活动的决心。那么,我们如何解释这一事实?即根植于意志的自由意识因此否定其起源,并使它自己成为意志的原因,而它实际上只是结果。
我们知道,当我们以我们自己的力量而行动,并不受外部障碍的阻止时,我们是自由的。我们把通过我们自己的力量而采取的行动称为随意活动,并将其看成是我们自由的结果。但是,我们把什么假设为这种自由的原因呢?这一点似乎在因果的链条上出现了突然的断裂。我们认为,自由这一概念排除了任何因果关系的观念。因为如果它依赖于某种原因,它就停止成为它所成为的东西——也就是它不再成为自由。自由和需要是相互排斥的。
现在,注意我们得出这种结论所采取的步骤。我们不应该说正是意志概念排除了任何因果关系的观念,因为这种说法是难以证明为正确的。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一事实,即一种意志的所有原因不能被看做是这个概念的必然含义。因此,所能做的就是这些。排除了因果关系的自由概念作为一种中间术语而被插入,一方面意志服从于因果关系,而另一方面它又独立于因果关系。由于它现在服从于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即自由的因果关系,而又独立于一般的因果关系,即独立于自然过程的因果关系。
正是这种观点引起了一般决定论和非决定论之间的冲突,决定论坚持因果律的普遍有效性,而非决定论则以自由为出发点。决定论者认为,“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因为一种自由意志与实际的世界过程的因果联系并不一致。自然规律可能被奇迹所代替。不!尽管每一活动看起来是自由的,但它一定有其原因。这是一种自然发生的事情,而动因不能帮助其自身”。非决定论者回应道,“意志是自由的”,“因为我们拥有一种自由的直接意识。自然的必然性和自由是对立的。但是,后者得到了内在良知声音的保证,要求动因对每一活动负责”。
意志自由的反对者声称这种假设是荒谬的;而意志自由的赞同者则坚持这种假设是必然的。那么争论的双方哪一方是正确的呢?
首先,我们必须坚持所有关于意志自由的伦理争论的问题都是不恰当的。这些争论会推动我们,它们会使我们倾向于人类意志自由的假设,但这些争论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即使否认意志的自由会危害良知的有效性,并动摇我们整个伦理系统的基础,如果存在着意志是不自由的可被引证的明确证据的话,科学仍将按照其历程发展。但幸运的是情况并非如此。不论哪种理论占据这一领域,实践仍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你们可能记得康德(Kant)所说的话:“每个能在自由观念下行动的人,其行动才真正是自由的;就是说,他受到自由所必然携带的所有规律的控制,正像其意志被证明为相对于理论哲学的满足是自由的一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们具有使宿命论(fatalism)成为不可能的自由意识,确实,除非这种意识自身被看做是包含在普遍的因果联系之中。因为这种自由的意识告诉我们,我们所具有的行动力量不受任何内部或外部的强制力量的有意驱使;但并未告诉我们,我们的活动是没有原因的。意志自由的捍卫者和反对者在混淆其强制的力量和原因方面并非很少达成一致。确实,这两者是完全无关的概念。我们不能说地球被迫运动,但我们可以说人类被迫去死。只有知道他是自由的人,才是可以强迫的。宿命论者犯了摧毁自由并用强制代替自由位置的错误,强制实际上是产生于自由的一个条件,并且没有自由就不能构想出强制。
所以,如果我们在自由本身的意义上采纳自由的概念,我们可以说“意志是自由的”,因为在有目的的随意活动中起阻碍作用的每件事情都被意识感知为强制,而意志似乎正是这种强制的对立物。自由和强制是一对相互补充的概念,它们都是与意识相联结的两个必要概念。在意识之外,它们是两个可想象的概念,只有一种神话般的想象可以把它们与事物联系起来。如果我们说“地球服从于强制,因为它绕着太阳转”,我们也可以继续断言,太阳是自由的,因为它使行星转动。
赫尔巴特(Herbart)曾在某处讲过:“如果我们认为我们自己是不自由的,我们就真的是不自由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自由归结于我们自己,这决不意味着我们真是自由的。”我们也可以以同样的判断这样说:“如果我们知道一种现象的原因,这就必然意味着这种现象真的是有原因的;但是如果我们不知道一种现象的原因,这决不意味着这种现象就没有原因。”但是,正是绝对非决定论的追随者在总结时得出了这种错误的推论,从这一前提中我们不能发现意识中决定意志的所有原因,意志本身是我们行动的首要原因。
人们试图通过进一步的肯定论证来支持来自于意识的这种否定证据。我们知道,在自然界中每一事情的发生都以事物的先前条件为前提,而每个发生的事件都是事物不可避免的结果。这种先前的条件自身必须有一个先行者,等等。但是,对于这种无限系列的起点,我们必须假设一种原始的自发的冲动,如果世界的起源变得根本不可理解的话。现在,如果一旦表明某一点处于普遍的因果联系之外,那么要构想产生于世界发展进程中的任何数量的因果联系系列,并且每个系列都有其独特的开端,这是没有什么困难的。如果我现在实施了某种随意活动,那么这种事实及其所有结果都意味着一个新系列的开端,除了第一项以外,其余的每一项都是由自然原因决定的,因为第一项超过了自然原因所能达到的范围。
在这种争论中有两个弱点。首先,关于事物的第一个开端的假设对于意识来说是不可能的,不论它是图景般地被呈现还是概念般地被呈现;其次,即使不得不假设世界的第一个开端,那么类似的开端能在世界发展的过程中发展的假设将是一种类比的推论,这种推论缺乏一切肯定的基础。
在这些赞同或反对意志自由的争论中的基本错误将越陷越深。这种基本的错误在于对整个问题的考虑只是在自然因果关系的概念下进行的。首先是把它作为心理经验的问题来对待的。如果我们从这种观点出发来考虑,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心理的原因,无论是随意活动的心理原因还是任何其他意识表现的心理原因,是不可能完全被发现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它们在意识之外,并属于一种不可到达的一系列过去经验;其次,由于它们形成了更一般的意识联结的一部分,个体的心理仅仅构成了其中的一种联系。你们可以看到,个体意志的一般方向是由意志拥有者生活过的社会的集体意志决定的。更为特殊的是,在这种联结中,我们发现有理由相信我们心理生活的因果关系是不能在没有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因果关系的类似规律之下予以归类的,例如原因和结果相等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