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作为意志终极原因的性格
意志的决定因素在一种人类社会的条件中有其根源,这些决定因素的存在可由统计学来说明,它是产生于自然和社会过程的因果关系之中。因此,它们起着证明不是非决定的作用。但是统计学能做的比发现随意活动的外部原因更多,而对于其内部原因,我们还完全不了解。这些内部的原因构成了个人因素,而这种个人因素从性质上来说,一定会逃过任何统计的观察。它是否以因果关系的方式进行操作,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因果关系的形式是什么?这些问题当然是统计检验的粗略平均数所不能决定的。
这种个人因素以各种不同方式与决定意志的其他因素相冲突。因此,普遍意志为个体意志的决定因素提供了一种理由,但是,它仍然让个体因素去决定以普遍意志为目标的结果是否也是个体意志的目标。一种决定性的影响以同样的方式继续被整个社会的社会状态以及个体所隶属的职业圈子的社会状态所实施,但在此,独立的意志活动在没有个人因素的决定性协作的情况下是永远不会实施的。
什么是个人因素?在意志的所有决定因素中哪种因素被证明为不可缺少的?当我们考虑决定活动的每一外部原因时,我们仍然发现意志是非决定的。我们因此把这些外部条件没有称为原因,而是称为动机,它们是意志的动机而非原因。原因和动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原因必然产生其结果,但动机却并非如此。确实,一个原因可能变得无效,或者其效果发生了改变,这是由于出现了第二种原因或相反的原因,但是甚至到那时,结果仍然显示出原因的痕迹,并且是以测量的形式显示出的。但是,一个动机既可以决定意志,也可以不决定意志,并且如果后者是这种情况,那么就不会产生任何明显的效果。
动机和意志之间联系的不确定性被归于并且只能归于个人因素的存在。在这种结果中,所有的动机对于随意活动的完整解释看来都是不充分的,它们不是限制的原因,但却保留着部分的决定作用。而意志的动机是不足以对其进行解释的,这是因为个人因素本身的性质以及个人因素与外部因素协作的方式从整体上说还是未知的。与此同时,一种无效的动机对完整的意志没有留下任何痕迹的事实,导致了一种推论,即外部动机和内部因素并不像自然界中的多种原因那样进行协作,而人格则是活动的惟一直接原因,例如,动机的惟一直接效果对人格施加影响。因此恰当地说,我们不能谈论“个人因素”,因为这种表达意味着其他因素的同时协作。当然,由于随意活动的所有直接原因都是从人格中产生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在人格的深层次上寻找意志的起源——也就是在性格(character)中寻找意志的起源。
性格是随意活动的核心的直接原因。动机只是随意活动的中间原因。在动机和性格的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着这种必然的差异——动机是被直接提供的或至少是通过对一种活动的外部条件的密切考察而决定的,而其因果关系的最终背景对我们而言仍然是未知的,只有在个体心理发展的无限心理条件中,我们才能了解这些因果关系的最终背景。
我们评价一个人的时候,是根据他的性格对外部动机所作出的反应来进行的。这就是说,我们是从其随意活动来判断其性格的,我们根据随意活动的效果来决定一个人的性格,而且除了根据这些效果作出判断以外,我们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来进行界定。到现在为止,人格的真正性质还是一个难解之谜。因此,无论何时当我们达到解决这些哲学问题的限度时,还留下最后一个问题,它是一个我们无法理解的谜。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棘手的难点似乎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位于一系列可认识的原因和结果中间。决定意志的动机是普遍的自然因果关系链条中的一部分。然而,能够单独构成意志的个人的性格不能在这种因果关系中被安排一个位置。因此,我们不能马上经验地作出决定,即人格在其最深层的本质上,就个体之间和社会之间所存在的每一差异的起源而言,是服从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
据说,一个人的性格是空气和阳光、营养和气候、教育和命运的结果,即它是由所有这些影响预先决定的,就像任何其他自然现象一样。这种断言是无法证明的。性格本身有助于决定教育和命运;这种假设在某种程度上使一种结果也成为一种原因。心理遗传的一些事实使其极难成为这种情况,即如果我们的调查能够渗透到个体生活的每一开端,我们将在那里发现一种独立人格的核心,它并不是从外部可以决定的,因为它是先于所有外部决定的。
另一方面,同样不可能的是,求助于经验来证明性格不是外部影响的产物,它不是外部影响在发挥作用时所形成的。两个生活历程绝对一致的人是否表现出同样的性格特征?我们不能这样说,因为这种情况在以往的经验中从来没有实现过。只要经验的缺乏允许对这一问题作出任何根本的回答,我们就应假设真理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个地方,性格部分是生活条件的结果,部分是人格的原始拥有。但是,性格的因果关系的深层次问题不是由这种答案解决的,因为性格的开端并不是由个体生活引起的,而仍有可能是某种普遍的因果联系的条件。
不管情况可能是什么,个人的性格是意志的终极原因。这种观点包含了对另一问题的直接回答,这种问题是可以遇到的与任何争论无关的,就像意志自由的问题那样——即不论个体对他的行为负责还是不负责。惩罚不能影响一件犯罪的外部诱因,也不打算去影响犯罪的外部诱因。例如,罪犯的性格是由其自身的主动性作用的,是根据犯罪性格自身的因果关系来作用的。你们看到,这种性格被置于或多或少的外部社会之中,并且发现了一种对它来说不相干的因果关系。但是,为了恰当地评价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权利,我们必须从这种广泛社会的观点来看待整个事件。确实,必须承认每个社会拥有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可以捍卫自己并对社会成员的任何攻击进行反抗。由于普遍意志在此方面凌驾于个体意志之上,就像个体意志无条件地凌驾于器官之上一样,因为器官遵从个体自我的紧急命令。
因此,个体在出生时就把他将来性格的基因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了。对于这种原始禀赋的存在和性质的解释有两种假设是可能的:我们可以说在每一个体中所存在的性格基因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或者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体现先代条件的结果。在这两种可以选择的假设之间,我们的选择将由我们一般的形而上学理论来决定。如果我们把生活的每一形式看做是一种原始创造,我们在假设个体的出生包含了一种创造活动,即从一无所有中产生这种或那种身体的或心理的力量方面,就不会发现任何困难。如果我们相信存在一个发展持续性,我们将选择第二条路径。毫无疑问,个体的早期发展阶段包含了他所有的身体和心理能力的雏形。但是,我们既不能肯定地证明这些雏形的内容是什么,也不能完整地列举在个体生活的历程中发生作用的那些影响。我们主要倾向于承认,在把个体的特殊结构与他所出生于其中的那个社会的一般性质联结起来的系列过程中没有鸿沟。这种倾向使我们努力去获得一种单一的理论,这种理论既可以用于个体心理,也可以用于社会心理。如果个人性格产生于一种超出个人存在的因果关系,那么意志的决定因素也必须在个体生活以外去寻找,并将证明影响它的因素是数不清的。个体存在背后的每一原因本身都是更为遥远的因果关系链条的结果,并且一个环节接着一个环节地追踪到这个链条的终端,就将追踪出宇宙的因果关系。由此,我们就会发现宗教观点的正确性,这种观点以象征的方式使意志成为上帝的恩赐。
但是,如果性格在个体生活之外的因果联系中获得其起源,接下来所发生的将是,不仅意志的最深层的因果关系是未知的,而且一定是未知的。这为我们提供了意志和机会之间的区别,这是决定论非常喜欢比较的。机会依赖于我们知识的欠缺,而这是可能弥补的;意志依赖于必然的和不可弥补的知识欠缺。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如此倾向于把外部自然界中偶然发生的事件看做是对因果律的一种显著例外,同时,我们把意志看做是一种实际例外。对于这种差别的真正原因正是我们所说的——性格,每一随意活动都是性格的表达,在个体生活和意识之外、在心理发展的无限连续中有其起源。性格越是由个人经验来完全决定,我们的预言就越可靠,即性格将在特定的情形中如此起作用。所以,碰巧发生这种情况,即意志越是成熟,它就越远离其原始的遗传决定因素,其方向变得越是明确,其外部表现就与心理系列的必然性的关系越是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