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催眠心理学”的错误
显然,对催眠现象的任何解释必须从我们正常心理生活的同类事实开始。我们并不是根据催眠术来解释意识的普通功能,而是相反。所建立的正常生活的事实,特别是那些充分允许内省控制的事实,必须被用于解释这些现象。这些现象如果不是病理的,至少是由不寻常的条件引起的。现在,你将看到一种状态,它与催眠睡眠非常相似——这即“清醒后的迟钝”。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可以从事活动、遵守指令、回答问题;但是,当我们完全清醒过来时,我们意识到所有这些都是半自动化地进行的,而没有得到意志的任何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发展出了一种“对指令的自动化反应”,这种反应与催眠的被试的反应非常相似。昏昏欲睡的战士能对命令作出自动化的行为,半睡半醒的仆人能执行一项委托的事情;但是,只有当完全清醒时,他们才会注意到他们做了什么:确实,如果睡眠状态持续下去,他可能就完全忘记了它。几年以前,当我自己经历过这几种体验时,我特别注意到我感到自己完全受外部印象的支配,并在它们的影响下活动,在他们所唤起的第一批似梦联想中活动,而没有进行任何考虑,也就意识不到我正在做的事情中偶然出现的错误。这种对外部印象的自我屈从(selfsurrender)接近于梦的状态,而活动能力和幻觉与错觉的缺乏则从反面暗示了意识的清醒状态。但是,这种免除并非恒定的。尤其是错觉,经常在瞌睡的状态下发生。
现在,假设刚才所描述的条件使一个阶段更接近于睡眠的阶段——假设对外部印象的自我屈从通过催眠师暗示的明确观念和情感而产生了专一的意识控制——从而使你具有催眠睡眠。暗示的一个主要效果是增加这种状态的持续时间。被试在接受一个指令词或在与这种指令词同等的观念的影响下入睡,继续被这种观念所支配,即只有通过一个新指令他才能清醒过来。所以,催眠的最显著特征是意志创造力的丧失,限制了对外部印象的意识接受能力以及它们所唤起的第一批联想,而且通常是通过催眠师暗示的影响而诱导出注意的确定方向。其效果被幻觉的倾向所加强,并与外部印象的绝对屈从相结合,结果导致催眠意识的暗示向真实物体的转化。
你可以看到,催眠睡眠与正常睡眠和梦很相似,它在正常睡眠和瞌睡之间占据中间位置,但是具有把我们的意志屈从于他人意志的特征,并且具有暗示的最终效应的特征。尤其要注意的是对随意活动的抑制。这不仅仅是一个主要的诊断症候,而且也是其他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然而,你不能设想意志力处于中止状态。从这个词的广泛意义上讲,催眠活动始终是随意活动。但是,它们不是自我创始的(self-initiated)、导源于动机的考虑和代理者自己的心理决定;它们是冲动的,是由暗示的观念所决定的,也是由它直接激起的联想所决定的。
从意志和随意活动的观点来看,催眠睡眠是一种异常状态。但是,它是一种遵循我们清醒生活的所有心理学规律的一种状态。暗示也一样,在催眠的产生和发展中是另一个如此重要的因素。观念不断地通过我们听到的词和看到的活动而在我们头脑中被唤起。言语和活动与观念密切联系,并用更大的力量、更少的冲突联想或与它们对立的抑制性的智力动机来影响我们的心灵和意志。以这种方式来看,暗示将其自身简单地还原为一种外部印象,这种印象被联想紧随,这种联想的特征与缺乏抑制影响的否定性质相比,很少具有明确和肯定的属性。因此,这种印象以及最终的观念继续是意志的惟一决定因素,直到其他暗示(其他类似的被激发的联想)给催眠意识提供了相反的方向。这些事实如何促使我们解释暗示的某些特殊形式——自我暗示、催眠后暗示影响等等——我试图以描述这些现象本身来说明这些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