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反射和光泽;光泽理论
为了理解这些现象,我们首先必须熟悉一系列事实。这些事实在单眼和双眼视觉中都可以观察到,而且对于观念形成的正确理解来说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那些事实。
人们所非常熟悉的一个事实是,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桌子的光滑表面反射出来的天花板、家具和房间的窗户。你们都知道,不仅被反射物体的轮廓非常清晰,而且反射出来的色彩也非常真实。尽管这种观察看起来很自然,但是它不能根据感觉进行直接的解释。因为如果桌子的色彩是深棕色,那么我们可能认为白色的窗户与这种深棕色相混合,应该产生某种浅棕色。但事实并非如此。反射在这个桌子中的物体色彩没有一丝一毫的改变,同时桌子本身的色彩也清晰可见。当然,我们并不能在绝对的同一时间里同时清晰地知觉桌子的色彩和反射过来的镜像色彩。但是我们可以精确地依次观察两种色彩,而不会受到视网膜上光印象混合的干扰。
假定我们在无色的表面上放上一个有色的物体a,在a的上方放置一块玻璃板g,在玻璃板的旁边放上第二个物体b。第二个物体的色彩不同于第一个物体,但是背景是相似的(图33)。通过玻璃板,我们可以直接看到物体a,以及物体b的反射镜像b'。这就是说,我们的实验通过人为的方式精确地再现了物体在光滑的桌子上反射的那些条件。我们看到物体a具有特定的色彩,例如红色;看到物体b的反射映像b',同样具有特定的色彩,例如白色。在这两种条件下结果完全一样。镜像b'并非淡红色,而是绝对的白色。如果把注意指向物体a,它看起来也并非淡红色,我们清晰地知觉它为纯粹的红色。因此,尽管存在着网膜映像混合的事实,我们仍然能够分开这两种色彩印象,并予以分别的考虑。
图33
但是这个简单的实验比光滑的桌子和其他反射性物体的观察更能说明问题。因为在这个实验中,我们可以随意地改变条件,因而可以就这一现象的原因获得更为精确的信息。如果我们转变b的支撑,使之达到c的位置,因而c和g形成的角度与g和a的支撑形成的角度是同样的,则b的反射镜像恰好落在可以看到物体a的位置。由于出现了这一情况,两个映像涉及同一空间距离,因而就融合到了一起。其结果是两者重叠,色彩混合,a和b结合的映像显示出淡红色。
使用其他的方法也可以防止色彩的分离。如果有色物体a和b没有明确的限制,而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对它们的维度没有清晰的知觉,我们就获得了一个混合的感觉,就像在前面那样,反射的镜像与直接的视觉映像位于同一位置。但是如果我们在每一个有色的表面画上一条线以便标出一个较小的图形,这种色彩的分离现象立刻又产生了。这些分界线迫使我们从心理上给每一个图形分配一定的距离。既然两个图形的距离被清晰地知觉为不同的,因而就产生了两个映像分离的观念,并伴随着它们的全部感觉内容。
因此,在这里我们看到,那种发挥作用、影响印象分离的观念活动在真实的视觉范围里是绝不会发生的。在感觉中,无论产生印象的物体有多么不同,印象都是混合的。但是由于在观念中,每一个印象都指涉它自己的对象,因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混合中。因此,观念仿佛纠正着感觉报告的东西。
在某些条件下,当用双眼观察一个物体时,它看起来是反射的,对于单眼视觉它并非如此。如果在图34中,我们用左眼单独凝视物体a,我们看到它处在它的自然特征上。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右眼r看它,我们看到反射镜像b'位于它之后。当这个映像非常明亮,且覆盖了整个a,此时a就完全被忽略了,因此右眼仅仅看到b',而左眼仅仅看到a。其结果就产生了一个反射物体的单一观念,并伴随着对物体的清晰辨别和被反射在其后的镜像。这里出现的情况明显地类似于我们已经在立体镜实验那里讨论过的情形。物体的位置对应于反射镜像的位置,前者被忽略了,就像被另一映像的线条覆盖的一侧立体镜映像的那些部分被忽略那样。由于我们对周围反射物体的观察已经使得我们习惯于或多或少地忽略映像的延伸部分,我们把这种忽略某些元素的习惯带到了这样一些情形中,在这些情形中,反射出来的物体并非自然的,需要一种人为的解释。然而这是两个独立知觉融合成单一观念的惟一结合形式。
图34
发生于自由视觉和立体镜视觉的反射现象与另外一类现象具有紧密的联系。这个现象就是光泽(lustre)现象。它对于观念活动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光泽和反射可以相互转换,两者没有明确的界限。由于反射现象依赖于一种观念活动,因而我们同样可以推论,光泽也可指涉某种模式的观念。同时,流行的观点又反对这样一个结论。依照这种观点,如果光泽不是依附于产生光泽的物体的某种性质的话,那么光泽至少是某种在感觉中直接给予的东西。但是,一些非常简单的观察将有助于使我们相信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
我们发现,当房间的家具被反射在光洁桌面上时,尽管随之产生的色彩混合的存在,我们可以把我们的感觉分析成它的构成成分。以这种方式,我们总是可以在它们本来的色彩中识别出被反射的物体和反射的桌子。但是只有当反射面的色彩均匀分布的时候,我们对被反射物体的认知才非常清晰,因而我们可以从桌面的均匀色彩中在反射的镜像清晰可见的那一点上进行感觉的抽象。一面好的镜子,无论怎样着色,显示给我们的物体总是像我们直接凝视物体那样。但是如果镜子的不同区域着不同的色彩,或光滑的桌面上明暗交替,情形就不是如此了。即使反射的表面清晰度是同等的,被反射的物体也并非清晰可见。为什么如此呢?那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很难把我们的注意限制在单一物体的知觉上。一方面,我们的注意为反射面不同色彩区域的分界线所吸引;另一方面,又为被反射物体的分界线所吸引。这种由不同印象产生的同等的吸引力造成了一种观念的冲突,阻碍了任何持久的或清晰的知觉的出现。对于反射的物体来说,我们无法看清被反射的镜像;对于被反射的镜像来说,我们也不能看清反射的物体。在其他一些许多观念同时呈现的情形中,通过依次将它们呈现在意识中,清晰地知觉每一个观念仍然是可能的。但是在这里是不可能的,因为同样的感觉器官同时性地向我们展示了属于两个不同观念的印象。而且两个观念接近于同样的强度,因此,无论哪一个对对方的抑制都是不可能的。
光泽起源的这一论述的正确性通过实验可以以各种方式得到验证。当我们利用一块玻璃,在直接视觉对象的位置后面产生一个反射的镜像时,所获得的映照现象立刻就通过上述实验中描绘的两个物体(镜像物体和直接凝视的物体,且这两个物体唤起的观念具有同等的强度)而直接转变成光泽现象。当直接看到的物体是黑暗的,而映照的镜像是明亮的,且前者整个表面均匀一致,而后者分界明显,并明显位于真实的或外显的映照表面之后一定的距离的时候,纯粹的映照最容易发生。当反射镜像的分界线模糊的时候,我们对它的距离判断也相应地不确定,或者当直接凝视的物体的分界线十分显眼,因而干扰了反射镜像界线,映照就过渡到光泽现象。
因此,当一只眼睛仅仅能看到一个物体,而另一只眼睛仅仅能看到反射的镜像时,光泽现象就会很容易地出现在双眼视觉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十分清楚在我们面前的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一个物体和映照在物体中的镜像。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使双眼知觉不同色彩的情况发生。但是对于物体之后映像的距离,我们一点也不知晓。我们甚至不知道两个知觉中哪一个指涉物体,哪一个指涉镜像。因此,在立体镜中,我们给一只眼呈现一条彩纸,给另一只眼睛呈现同样大小和形式的不同色彩的彩纸,就会造成很强的光泽。绿色和黄色、蓝色和红色,或任何差别足够大的色彩,都会产生极为生动的光泽。以类似的方式,利用同一色彩的不同亮度,我们也可以获得光泽。由黑色和白色的结合而产生的光泽是最强的。在这种条件下,我们看到的不是黑色和白色的表面,也不是通过黑色的表面看到的白色光面,而是像观察具有光泽的石墨或闪亮的金属那样,除了这种光泽比我们在自然物中发现的光泽更为强烈之外,我们获得的是同一单一的印象。
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只要我们看到光泽,就不可能对看到的物体有清晰的知觉。尽管物体本身的明亮程度并非过强而使我们感到不愉快,但过多或过于漫射的光泽对眼睛来说是不舒服的。只有当光泽刺激的发生具有相当的时间间隔,因而使得感官可以通过转向具有普通视觉特征的印象而恢复自身,光泽才令人感到惬意。否则的话,光泽会令我们头昏目眩。这种对视觉的干扰(它甚至可能影响感觉)也具有心理的和心理物理的特性。只要观念是冲突的,且以同样的强度作用于意识,这种干扰现象就会出现。在立体镜实验中我们已经观察到类似的现象。在那个实验中,呈现给双眼的是如此不同的图画,因而无法结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面对的仅仅是观念联合原理的特殊结果。在后面有关意识和意识中观念联结的讨论中,我们还会再次涉及这类问题。尽管在我们心理生活的正常过程中,这一原理仅仅制约了特定观念以暂时连续的方式稳定地交替,但是当这种正常的交替或者由于两个观念同时为获得理解而竞争,或者通过拒斥同时性的多元观念溶解成它的元素而受到阻碍时,它就会导致像光泽和观念竞争这些特殊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