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运动感觉与其他感觉的结合
对于任何有关感知觉发展的历史研究来说,肌肉作用力感觉的起源问题较之由病理而暴露的现象分析来说,其重要性要小得多。在局部肌肉麻痹的事例中那种对病理状态的逐步适应似乎至少像病理状态本身一样特别具有启发意义。它显示出肌肉感觉对感觉的发展产生了什么种类的影响。我们对于客体位置的辨别通常是建筑在伴随感觉器官对物体的运动而产生的作用力感觉基础之上的。如果定位的感觉在肌肉感觉的整个系统彻底改变了之后能重新获得,那么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假设,一般的感知觉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时候,肌肉感觉和外部刺激作用的位置之间关系的确立是一个逐步的、缓慢的发展过程。这样一来就把我们带回到原先的问题。我们的出发点是:如果反射运动能容许精确测量,那么度量标准只能在运动本身中寻找。我们发现感觉中所需要的度量标准随运动力量和程度不同而不同。借助于经验,现在我们证明,正是通过这些反射运动,我们的四肢和触觉器官才获得了机能上的精确性。肌肉感觉中的任何改变都会摧毁这种精确性。如果可以恢复的话,只有通过新的练习过程,这种精确性才能复原。
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对反射运动的看法将有如下述:在其起源上,它们首先应完全依赖于中枢器官中的神经联结,那是它的最主要的条件。由刺激引发的感觉产生了一个或多或少扩展了的运动,这一运动又导致了肌肉感觉。因此,运动仅仅是两个感觉的中间阶段:即位于由外部刺激引起的原有感觉和由运动导致的肌肉感觉之间。但整个的过程并不止这些。当我们运动四肢时,四肢或者同感觉器官的敏感表面接触,或者把刺激从那个器官的一个部分转移到另外一个部分。假定一个刺激作用在皮肤上,在被唤起的那个运动中,皮肤的这个部位或那个部位被触及。换句话说,除了那个已经被外部刺激引起的触觉外,在被触及的部位又出现了第二个触觉。这个触觉自然产生在另外一个触觉的邻近区域,因为位于中等强度感觉背后的兴奋过程只能扩展到毗邻的神经联结,因此仅仅能引起邻近的肌肉群的运动。现在,这一整个过程不是由两个,而是由三个感觉组成的。其中后两个(运动感觉和第二个触觉)最初具有模糊的扩展,但是不久以后,某个特定的触觉就占据了优势,这个触觉在特征上类似于整个系列中处在第一位的那个感觉,也就是直接由外部刺激引起的那个感觉。这种类似性明显是接触刺激原先作用的部位而引起的。我们已经看到,皮肤上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了部位特征,通过这些部位特征,感觉得以区分和鉴别。运动的目标是在刺激作用的部位产生一个接触的感觉。这一目标的达到并不困难,因为我们不仅可以识别出触觉的特征,而且可以鉴别出相应于触觉的肌肉感觉的特征。如果我们假定所有这些情况已经发生了许多次,我们看到,在这两个感觉之间将建立一个稳定的联结。因此,一旦出现了一个刺激,就会唤起一个感觉,相应的运动感觉就会出现,并出现相关联的运动。这一系列的最后一步,接触的感觉,在部位特征与构成该系列最初一步的感觉相一致。
我们发现,这些现象在眼睛那里由于该器官的特殊结构而有所改变。视网膜的神经联结把运动感觉置于与移动眼球的肌肉的反射关系之中。视网膜的一个部分具有感觉特别清晰的特征。而在视网膜的边缘区域,不同的色彩印象实际上都被感觉为相同一致性的灰色。即使在接近中心区域的一段时间里,色调依然不清晰,到了“黄斑”部分,才有了清楚的、精确的色彩感觉。因此,控制着眼睛运动反射发展的定律是:每一种印象,无论落到视网膜的哪一部分,若要有清晰的知觉,都要被转到黄斑处。这一特殊的反射运动从整个无目标的反射运动中发展出来,占据了优势地位,其效果是把眼睛放到这样一种位置,在该位置上,刺激可直接作用于黄斑。在这里,同样有一种确定的运动感觉,其目标是调节眼睛的反射运动,让眼睛的反射运动与视网膜感觉的部位特征相联结。在整个过程中最终的一步总是一个由于其与黄斑的联系而可辨认的感觉。
但是,当我们根据经验观察描述反射发展的时候,我们或许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我们似乎一直把一种确定的倾向和目的性的活动归于这样一种心理发展处在早期阶段的有机体。处于观察中的这些现象难道不应该用机械定律来解释吗?换句话说,难道不是我们把目的性强加给它们的吗?而实际上这个感觉和运动的主体所知道的并不比一块石头对握住并准备把它抛出去的男孩的意愿的了解多多少吗?
的确,我们不能在这些词对我们本身的意义上预测这些感知觉基本过程的“目的”和“意愿”。事实上,在上述有关讨论中,也没有任何种类的东西可以作为这样使用的前提。我们认为对于反射运动的调节是必要的那些过程同存在于依照强度和性质区分感觉的那些过程具有同样的性质。它们都存在于感觉联结的过程中,而这一联结的过程是由于感觉刺激的作用而同时或相继地建立起来的。这样的联结一般被冠之以“联想”,并被进一步区分为同时联想和相继联想。现在,在两个感觉a和b之间存在着一个联想,其永恒的特征是:当其中之一a出现,b就会附加到a上面,即使对于b的刺激并不存在,情况也是如此。换句话说,联想的标准是复合联想(association complex)的成员之一自发的再现。以这一标准为指导,通过对这些事实的仔细观察,我们发现两个确定感觉之间的联想将根据其重复的频率而变得稳固。重复的频率涉及练习和习惯的所有现象。除此之外,在这一特殊的事例中还存在着第二个重要的影响。如果感觉a进入两个联想,其一是与类似的或相关的感觉b形成联想,其二是与非常不同的一个感觉c形成联想,其结果是这两个复合联想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在联想a+b中,其成分被理解为类似的和联结的;而在联想a+c中,其成分是不同的和联结的。因此,感觉的所有联想可以被划分为类似感觉的联想和不同感觉的联想。例如,构成一个和谐音程的两个乐音形成一个类似联想。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它们通过某些共同的局部音调而联系在一起。但是两个没有任何共同音素、完全不同的声音印象形成的是不同感觉的联想。如果感觉a与其他一些感觉b、c、d……形成联想,其中b比c、d更类似于a,则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类似的联想占有有利地位:即更容易形成类似联想,而不是不同联想。这一点不难解释。因为a和b两者共同性质的存在会促进从a向b的过渡,b已经部分地包含于a中,因此当a存在时,b已经部分地存在了。
现在让我们把这些考虑应用于我们一直在考察的现象。我们立刻发现,它们都可以被解释为联想过程。例如,光觉同相应的眼部肌肉感觉形成联想。这些联想由于光印象与作为结果的反射运动之间的机能联结而变得如此稳固,以至于即使实际的运动并不存在,运动的再造感觉也仍然出现。或者我们再次指出,视野中光印象与最清晰视觉的那一点的关系是类似感觉联想的一个特例。这一联想,由于其所处的优势地位,当然会由于不断的重复而变得更加稳固。因此,如果刚才在描述这些反射联结的发展时我们碰巧使用了印象的“辨别”和“被转到”最清晰视觉的那一点等术语,那一定不能被解释为意味着“深思熟虑”、“反省”等在起作用。只是为了便于理解,因而有必要把这些我们称之为心理力学的某些过程——即某些联想过程——转译成逻辑思维语言。逻辑思维是心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我们是在我们的内部经验中第一次直接熟悉了这种形式的心理活动。它提供了一种便利的手段,使得心理过程中各个元素的联结变得更加清晰,尽管这一过程本身并不属于逻辑反省的范畴。但是我们必须谨慎行事。在解释心理过程的联结时,我们经常发现逻辑公式如此有用,但我们不能把逻辑公式同这些过程本身相混淆。组成我们感知觉的这些联想构成了一个基础,所有的高级心理活动,包括逻辑思维都建筑在这个基础之上。因此,我们总是可能回过头去,在基本的过程中找到联想的成分;或许我们最好这样指出:我们总是可以把这些心理联想机制转译成逻辑反省的语言,而这些联想机制本身对此毫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