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对空间建构理论的结论性评价
我一直在以这样一种方式描述空间感知觉现象,即解释和协调这些现象的理论来源于自身。我给予你们的理论都是得到事实直接支持的,我也没有打算超越这些事实。但是在我们考察结束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仍然有一些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相信他们完全可以抛弃任何这类有关视觉和触觉排列的解释,或至少认为,上面讨论的因素之一就足以解释所有的事实。在前一种观点中,它假定——就像旧的生理学所认为的那样——观念的空间排列直接是由于视网膜各部分的排列造成的,或者,像它今天指出的,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那两个感官中的每一个感觉从一开始就具有某种空间性质。这种观点在外表上好像是改进了,但是实际上在表达形式上没有任何真实的改进。现在,我们并不能否认这可能是最方便的假设。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观点无法考虑那些我们发现对空间量度的判断和知觉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有些人尝试从这种观点出发,公平对待讨论中的这些因素,但是又发现必须建立一些人为的和复杂的二级假设,其中一些假设充满着自我矛盾。这些观点作为假设建构反面的警告性事例,或许对逻辑学家有某种价值,但是对于心理学家来说它们没有丝毫的价值。
当我们忽视其他影响,而仅仅根据决定知觉活动的影响之一对空间建构进行理论解释的时候,事情就不同了。人们通常认为,我们可以仅仅根据运动和运动感觉而建设一个空间知觉理论,同时或者完全忽视视网膜和皮肤的部位感觉性质,或者把它们看成完全独立于运动而发挥作用,其功能本身就足以适当解释这些事实了。这是后一种观点的看法。这些观点中的第一个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这样一个结论,即肌肉感觉具有一种特殊的空间性质。后一种观点把这种空间性质完全归于视网膜感觉,或归于这两种感觉系列。因此,它们间接隐含着回归到这样一种观点,即一般的空间观念既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心理学的解释。但是,承认印象的空间排列一方面是由运动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依附于休眠状态的感官和联结位置的性质决定的,这样是不够的。经验证实:这两种影响联结得如此紧密,以至于任何一个都不会单独地起作用。有关这一点的主要证据是在下列事实中发现的,即只有用眼动定律才能解释的那些效应在眼睛处于休眠状态时仍然持续存在,例如,电火花的瞬间闪亮。在上面的图解中提到的平行线和垂直线的相对长度以及其他一些类似现象在眼睛的运动被阻止以后仍没有消失,尽管有时不那么明显。
如果我们像陆宰(Lotze)那样称那些可能对空间观念活动具有影响的感觉成分为部位符号(local sign),那么,那些认为空间知觉是由心理过程产生的,它既非先天的,也非导源于感觉的特殊性质的理论就可以被分为简单的部位符号理论和复合的部位符号理论。简单部位符号理论假设了或者存在运动感觉的部位符号,或者存在皮肤的部位符号,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不承认两者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复合的部位符号理论把空间观念看做是强度上分成各个等级的运动感觉的部位符号和性质上分成各个等级的感官表面的部位符号的心理产物。空间知觉依赖于这两个感觉系列的一致性联结,尽管两者之一为了起作用,仅仅需要再现就可以了。这一点对强度系列尤为如此。它的作用与另外一个,即性质系列的作用联结得如此紧密,以至于每一对明显不同的部位符号必然与运动感觉形成联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