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触觉和视觉反射的发展
身体表面的全部皮肤对刺激作用都具有感受性。整个视网膜也是如此。但是视神经入口的地方是除外的,在那个地方,没有任何有助于视觉的特殊末梢器官。但是,皮肤和视网膜各个部位产生的感觉并非全都是类似的。就皮肤来说,你可以非常简单地令你自己相信这一点。用手指摸你的面颊和手心,注意在两者上施加同样的压力。两个感觉明显不同。如果你比较手心和手背,或者颈子和颈背、胸脯和后背,或者皮肤上其他任意两个具有一定距离的部位,其感觉都同样是不同的。不仅如此,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会发现来自于颇近的两个部分的感觉性质也具有可觉察的差别。当你在敏感的皮肤表面从一点到另一点时,你会体验到皮肤感觉方面逐渐的、连续的变化,尽管外部压力的性质一直完全保持原样。甚至来自于身体两半相应部位的感觉也不完全是同样的,尽管它们是类似的。如果你首先触一下一只手的手背,然后触另外一只手的手背,你会发现在两个感觉之间有一些细微的性质差别。
类似的变化也可以被证明存在于视网膜。凝视一小块放在手上的红纸,然后慢慢地把它移开,同时当它消失的时候不要让眼睛跟随着它。当然,最初红纸的表象落在黄斑上,然后表象通过视网膜而移向视网膜的边缘。你会观察到,在红色物体的单侧运动的时候,红色的感觉经历了一个逐渐的变化:色调变得更暗淡,似乎带有点蓝色,最后,色彩消失,变成纯黑色。无论你选择任何色彩,包括白色,都会显示出类似的变化。感觉上的最后阶段总是变成黑色。
对这一现象明显的解释是:视网膜的不同部分,我们的感觉是不同的。随着感觉印象从中心向着边缘区域移动,我们的感觉经历了逐渐的变化。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言,不论向着哪个方向运动,变化的方式都是同样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方向上变化的速度是不一样的。如果这一物体从中心向着外部和上部运动,色调系列的变化比向着内部和下部更快。因此,一个落在视网膜外部和上部区域的物体的表象看起来是黑色的;而落在内部和下部的表象则看起来仍然是彩色的。
当你进行了这类用视网膜的外围区域看到的小物体所发生的色调改变的实验以后,你会十分吃惊地问自己,为什么你没有总是注意到这些差异,为什么蓝色的天空和房屋的红色前壁没有一个黑边包围。的确,我们自然应该期待着,如果放到视网膜侧面部分的蓝色或红色的纸头逐渐变黑,那么天空的蓝色、砖的红色应该在接近视野的边缘部位显示某些变化。在前面有关感觉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熟悉了大量的事实,这些事实已经指出了怎样解决面临的这些问题。如果我们不熟悉这些事实,或许发现回答这些问题有相当大的困难。我们必然记得,感觉并非某种确定的、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比较的产物。或者更为精确地说,是同其他感觉的联想关系的产物。感觉从没有为单个的兴奋特性所制约,而是受到同时出现和相继出现的感觉印象的影响。它并不孤立存在,而是总是与其他感觉形成各种关系。如果这些共同起作用的因素如此强烈,以至于在某些条件下使我们把蓝看成红,或把红看成蓝,就像在色彩对比现象那里那样,为什么它们不可以让我们注意不到一个运动物体在视网膜的不同部分造成的色调差异呢?
我们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假定,我们通过凝视大面积的、色彩一致的表面获得的感觉本身就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如果我们移动眼睛,依次凝视色彩表面的不同部分,即依次把它们放到黄斑上,我们每次获得的都是同一色彩印象。通常情况下感觉确实存在着差异,但是我们早已通过数千次的经验而把这些差异消除了。我们会把这些差异直接归因于色彩印象的空间分配造成的。这些联想进行得如此精确和确定,以至于如机械操作。因此,当我们看到大面积的、连续的色彩表面时,我们根本就不会注意到由色彩印象的位置而产生的差异,因为感觉已经不受它们的束缚了。
这一事实用来解释了感知觉领域的一个普遍性规则。后面我们还经常有机会碰到它。我们完全忽视了一个特定感觉的众多不同特点,而之所以如此仅仅是因为这些特点同相应知觉的客观内容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我们考察一个由外部客体导致的色彩,我们会尽量精确地了解它的性质。但是,当色调存在着某种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又与外部印象的特性无关时,则借助特殊的仪器或通过不寻常地集中注意我们才能知觉到它。因此,我们几乎不会怀疑皮肤表面或视网膜表面不同区域的感觉差异看起来真的比它们在我们的实验中要大得多。尽管我们有足够的准备,我们仍然倾向于仅仅注意到那些被外部印象的特性直接制约的感觉特征。在感觉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我们一直在遵循着某种规则,对这种规则的遵循是必然的和无意识的。现在,仅仅一种摆脱这一规则的意愿并不足以消除它。因此,我们决不能满足于仅仅能以粗糙的、一般的方式证明感觉依赖于受刺激的感觉器官部位的位置这一感觉特性。但是在我们的观察方法存在缺陷而使得我们无法发现它们时,我们可以假定这些感觉差异的确存在,而且产生了影响。因为上述提及的事实证明,如果把这些差异理解为感觉的主观差异,而不仅仅认为它们是客观刺激作用的位置差异,那么这些感觉差异必定变得非常之大。
那么,感觉上的这些特殊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很明显是位置上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在感觉器官的结构中去寻找。我们认为,音调和色彩的差异从根本上讲是眼睛和耳朵的终端器官的差异。而性质上更深入的差异,特别是视觉方面,必然可归因于视网膜末梢器官的化学构成结构上的细微变化。这样一种假设并非没有事实的支持。观察证明,正是对红光的感受性随着向视网膜边缘的接近而减少。这一现象非常有趣,因为像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部分色盲的最常见类型是红色色盲。因此,普通红色色盲可能只不过意味着视网膜外围部分的正常感受性向中心的扩展。
皮肤上也存在着许多位置的差异,这些差异或许可用于解释器官上受刺激部位的不同而在感觉上产生的性质变化。接受触觉刺激的灯泡状末梢器官像视网膜元素一样呈不同的数量分布。例如,在敏感的手指尖比在相对不敏感的后背和大腿上分布着多得多的灯泡状末梢器官。而且在表皮的厚度上进一步存在着差异,神经分布的方式在相邻的皮肤区域也存在着不同,这些或许都会导致同一印象在身体表面不同的部分形成不同的感觉。
现在,我们已经确立了一个事实,这一事实或许有助于我们回答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们曾经需要一种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最初完全无规则的反射系统变成了规则的和一致的运动。我们已经发现,皮肤和眼睛(其刺激作用是反射运动的主要诱因)呈现出结构上的特殊性,其表现是感觉上确定的部位差异。那么,就感觉来说,我们得出的必然推论是什么?明显的,推论的结果同一种色彩被看做是同样的色彩或一种音调被当做同一个音调时得出的结果完全一致。每一种特殊的感觉将依据对感觉印象部位的依赖性而得到鉴别。当我们一旦有了感觉的位置体验后,我们就可以从这种特性中辨别感觉本身的部位了。
所有这些事实把我们导向了一个单一的结论:我们具备了反射的目的性发展的主要条件。我们再次指出,这一发展存在于这一事实,即最初无目标的运动达到具有了明确的目标,而目标就是被释放反射的外部印象刺激的那一敏感部位。由于通过反射运动可以发现这一部位,因而在每一个特殊的事例中,鉴别出这一部位就是非常必要的了。就像色彩和音调由于其感觉是可区分的或不可区分的,因而被理解为相似或不同一样,对一种印象位置的鉴别也只有通过确定的感觉特征才能实现,而这些特征就依赖于那个位置。我们已经证明存在着这些特征。凭借这些证据,我们已经得出了反射的规则性和一致性的第一个条件:它的寻找必须在器官本身的结构中进行。同时,我们的叙述还不是完整的和令人满意的。我们发现反射运动总是采取最短的和最简单的路径达到它的目的。当然,感觉器官的结构并不能解释那一点。它能告诉我们的仅仅是反射怎样可能有了一个目的,而没有告诉我们怎样达到这一目的。对此必然存在着进一步的解释,这些解释应该被发现存在于运动本身。因此,我们必须继续询问任何这样的解释是否可行和使用什么样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