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识的概念

§1 意识的概念

什么是“意识”?现代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们给予这一问题许多的注意。毫无疑问,这一词语表示了心理生活的某个阶段或某个方面,同“观念”、“感情”和“意志”等其他应用于特定心理过程和状态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这样一种观点自然而然地展示出意识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需要以某些特殊的标记来加以界定。那种认为有必要假设一个无意识的心理存在与意识相对的想法支持了这种观点。观念、情感过程可以消失,然后重新出现,由此人们推论认为,这些观念和情感过程离开意识以后,便存在于一种无意识状态中,且时时可以返回到以前的状态。

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把意识看做是某种类型的舞台不能再自然了。在这个舞台上,观念是演员。演员出现在舞台上,又从舞台上退下来,当特定的线索出现以后又再次登上舞台。这样一种意识概念变得如此流行,以至于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认为,得知舞台的布景之后,即在无意识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比获知意识中发生的事情更有意思。依据这种假定,日常生活的经验已经使得我们熟悉了意识;但是我们对无意识一无所知。因此,对其进行了解将是对我们知识的真正令人感兴趣的贡献。

然而,这样一种把意识与舞台比较的观点完全是误导的。演员离开以后,舞台依然存在;舞台具有它自己的存在,不依赖于演员。但是当我们意识到的那些过程消失以后,意识并不继续存在,意识随着那些过程的变化而变化,它并非是可以与这些过程相区别的某种东西。演员离开舞台以后,我们知道他在其他某个地方;但是当观念从意识中消失以后,我们就什么也不了解了。严格地讲,说观念随后返回来了是不正确的。因为同一观念从来就不会返回。随后出现的观念可能或多或少与先前的观念相类似,但是或许它不会精确地是原来那一个。有时,它具有先前的观念没有的成分;有时,属于先前观念的某些成分又丧失了。没有什么观点比心理学中的这样一种观点是更大的错误根源了。这种观点把观念看做是不朽的物体,可以出现、消失,彼此之间挤压和联合在一起,当然,这种观点承认通过感官的活动可以添加观念,但是这种作为物体的观念一旦形成,就只能通过它们在意识和无意识中的分布状态的变化来加以区分,或者通过它们在意识中的显著程度来加以区分。事实上,像其他所有的意识经验一样,观念并非物体,而是过程和发生。当我们获知观念与先前观念相类似的时候,我们用来与先前观念作比较的观念已经不再是先前的观念了。在这一方面,它同我们所写的字和所画的画是不同的。现在写的字和以前写的同样的字,现在画的画和以前画的同样的画,可以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你考察一下内部经验产生的复杂条件,你们会看到,我们不可能指望在先前的和后来的观念产物之间具有写字和绘画那样的外部行动同样程度的类似性。新的过程展示出与以前存在过程的关系和类似性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观念是持续存在的;用钢笔写一个确定的字,其动作类似于在以往的场合写这个字的动作,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推论这个动作从它一开始出现就以某种看不见的方式存在着,只是在我们重新写这个字的时候这个动作就再次显现。如果观念并非不朽的事实,而是一些短暂的过程,其重现时已经或多或少地被改变了,那么这一整个假设结构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同时,无意识也失去了归之于它的那种作为某种特殊心理存在的意义。那种认为尽管无意识本身不是有意识的,但是无论如何,它使得我们决定了依附于心灵对象的特征和条件,以便于其变成有意识的观点现在已经站不住脚了。

同样地,所有那些试图把意识界定为某种特殊的心理事实,且与其他内部经验协调一致的观点都已经被证明是无效的。很明显,那些把意识看做某种内部观察能力,即看做一种“内部意识”的观点,所犯的错误与那种把意识比做舞台的观点所犯的错误相类似。知觉的器官和知觉的对象是两种不同的事物;但是意识和意识到的过程却不是两种不同的事情。当然,观察活动、注意活动都从属于意识到的过程。但是仅仅有一个意识事实,与其他的事实协调一致,这一意识到的事实是以意识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并非因为它的存在而使得意识成为可能。同样的批评也可以应用于有时给予的另外一种解释。依照这种解释,我们在意识中区分所有的观念。因此,意识必定具有辨别能力。辨别这一词语必然等同于辨别活动。但是在这里,问题又产生了,即直接知觉到的过程的辨别是否是这些过程的先行条件,或者是否是它们的基本结果。首先,对象必须存在于那里以供辨别。儿童把一些分离的对象积聚在一起,形成一个单一的观念,而在这个单一的观念中,已经形成的意识保持着观念的分离。因此,像观察一样,辨别存在于那些以意识为先决条件的过程之中,因而并不能构成意识的本质。意识本身并非某种特殊的心理过程,与其他的过程协调一致。意识完全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中,即我们具有内部经验,在我们的内部我们知觉到观念、感情和随意冲动等等。我们在具有这些过程的时候意识到这些过程,当我们没有这些过程的时候我们就意识不到它们。“意识的阈限”、“在意识中出现,从意识中消失”等这样一些表述都是形象化的说法,对于简要地特征化内部经验的某些事实是有用的,但是决不能看做是这些事实的描述。在提升一个观念至意识阈限以上所发生的真实事实是,以前没有发生的某种东西现在发生了;一个观念从意识中消失时所发生的真实事实是,某个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的过程现在停止了。同样地,我们必须把意识的范围看做是在任一特定时刻存在的心理过程的总和。

因此,尽管意识并非某种与意识的特殊事实协调一致的特殊类型的实在,现代心理学仍然发现这一概念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或者同时,或者相继给予的整个心理经验,我们需要有某种集合的表达方式。由于这一概念指出了内部经验的存在,且没有界定这些内部经验的特性,因而这一概念在我们处理心理事实的联结,以及那些我们已经在孤立的条件下熟悉的那些过程的联结方面特别有用。意识涉及同时的和相继的心理过程的联结,离开了这一点,这一概念就没有任何意义。意识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于它决定着特殊的现象怎样相互联系,以及这些特殊现象的关系和联结怎样组合成心理生活的整体。出于处理上简洁的需要,首先我们把自己限制在意识的观念一面,然后,当我们讨论了由此形成的各种问题之后,我们再参照情感和意志方面的元素,补充我们的研究结果。当然,这是我们在特殊心理过程的分析中所遵循的计划。然而,很快我们就会发现,在处理心理过程的联结时,我们无法将这种抽象的方法贯彻到底,因为心理生活的情感一面连续不断地对观念的结合和观念之间的关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在某些条件下,我们至少无法完全避免提到情感和意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