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个人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

§3 个人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

根据自然的因果规律试图构筑一个民族或人类的历史不仅在实践上是徒劳的,就是在原则上也是错误的。如果个体能够说,除了他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做的事情以外,他可能还以其他方式行事,对于历史中的每一事件,我们一定也能说它是以不同的方式发生的。在这两种情形下,自然因果关系的必要性是缺乏的。对于历史事件和一个个体的随意活动,我们只能引证决定性动机,而不能证明强制性原因。以这种方式考虑,历史事件的概念和随意活动的概念恰好是相等的。惟一的差别在于,一种是指向社会的,而另一种是指向个体的。

一个社会的普遍意志仅仅在于大量个体意志的表达。个体及其随意活动包含在越来越普遍的意志的同心圆之中。首先出现的是个体最直接地隶属其中的小型社会的普遍意志;然后个体带着这种小型社会的普遍意志又隶属于比较大的社会意志;接着,个体又带着这种较大的社会意志隶属于更加综合的意志,等等。个体在其中所处的关系是其随意活动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一个社会的普遍意志通常又反过来被更有能量的个体意志所决定,这是由大多数人的个体意志所默认的。

这是一条写在历史表面的规律,即意志表达的频率与其效应的大小成反比。通过民族活动而使历史进程突然发生改变是一种非常罕见的事情。我们可以涉及的相当大的社会中的普遍意志活动的事件,可以说构成了历史的里程碑。在这些事件的间歇中,普遍意志的一大部分是不活跃的,尽管在社会中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在这个方向或那个方向上摇摆不定,但是它们并不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们与遵循冲动和情绪的一种个体意志所发生的变化相似,在这种冲动和情绪下,个体的生活方式完全暴露出来。由少数著名个体的普遍意志所作出的决定已经让位于一些几乎注意不到的影响,影响每一种或所有类似的东西,并且通过外部条件和内部变更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起作用。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个体意志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社会意志。在动荡的年代,事件的发展进程也把个体卷了进来,在历史发展的这些时期,当普遍意志不活跃时,社会就处于我们所称的平衡状态。但是产生于先前历史的社会条件,从外部的自然原因,以及从特别有力的个体意志的干扰中所产生的社会条件,当然一定会在事物的普遍进程中,对个体的随意活动施加决定性动机的影响作用。所以,我们只能期望,在头等重要的历史事件消失的长久阶段中,社会的实践性恒定条件将给组成这个社会的个体的随意活动带来某种一致性。

统计的事实证实了这种普遍影响。我们发现,每年的犯罪数量、自杀人数和结婚人数在几十年内可以保持恒定,这是因为在文明的国家中,产生于其过去历史的社会条件也几乎是恒定的。奎特莱特(Quetelet)表明,每年的结婚人数甚至比死亡人数更加稳定,当然——除了自杀的情况——因为对这种情况,意志无话可说。同时,奎特莱特也证明了在任何国家中只要审判过程、对犯罪的起诉和惩罚等保持不变,那么刑事犯罪的发生将在与年龄和性别有关的数量、性质和分布等方面表现出惊人的恒定性。在自杀案例中也有同样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甚至延伸到选择死亡的方式上。每年,几乎有差不多同样数目的人上吊自杀、持枪自杀、服毒自杀和溺水自杀等。从所有这些恒定性中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由历史所决定的个人的社会条件在个体公民的随意活动中起着支配性的影响。

我们的结论在不同性质的观察中发现了进一步的证据,这种观察为我们提供了孤立某些因素的手段,而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以构成一个社会的状态。如果我们对有助于决定那种社会状态的统计表所显示的关系的绝对规律性中表现出的一些轻微偏差进行比较,我们就能以某种方式追踪它们的原因。因此,可以表明,饥饿增加了犯罪的人数,而相当地降低了结婚的人数。暴发性传染病,像霍乱那样,就使结婚人数暂时下降,而霍乱消失后不久,结婚的人数就明显地增加。可把后一种现象归结于由传染病所引起的死亡率的增加,社会似乎正在无意识地急于填补由死亡所造成的人口空缺。尽管个体的活动是没有规则的,那些社会活动则呈现出完全一致。但是,这种规则性似乎是作为盲目必然性的结果。每种活动都跟随着一种明确的数量定律,没有任何一种个体意志可以有助于改变这种定律。

但是,如果在个体活动的这种累积中,没有任何东西的踪迹可以归结于个体意志的影响,难道我们不能得出这种影响是幻觉的结论吗?难道对自然规律的例外只是一种当我们的观察延伸到相当广泛的领域时,它就消失的一种显著例外吗?是的,已经得出了这种结论,人们认为,统计数据已经证明随意活动在测量的程度上是依赖于一系列外部的因素。那就是说,我们内部的意志与外部自然界的偶发事件相对应。任何一种现象都是有规律的,但是两者都是不能从特定事例中诱导出规律的现象。以这种方式,人们认为意志自由的问题是通过求助于经验而得到解决的,并且解决的办法是——决定论。

但是,在统计学的事实中没有东西能够在最细微的程度上证明这种结论。它们只是表明,由社会条件所施加的影响构成了一种决定意志的原因。无论它是惟一的原因,还是没有在其他地方发现的一系列协作原因——关于那些问题,它们无话可说。

当把我们的观察从个体延伸到一个大的社会时,我们排除了所有单独引起个体或仅仅引起社会的一小部分的原因。这与在物理学中使用的程序是相同的。为了排除可能会破坏观察结果的偶然影响而进行了大量的观察。所进行的观察越多,就越有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各种独立的障碍的源泉,它们在加和减两个方向上起作用,将会相互补充,所以整个平均数将给我们提供一种与观察之下的真正事实相一致的结论。但是当我们争论这一点时,由于统计使我们取消了限于个体的影响,因此这些影响就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与在物理学中所说的偶然错误一样糟糕,这种偶然错误在总的观察中被排除,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不再存在。物理学家可以忽视它们,仅仅是由于它们对于物理学家不具有任何意义;但心理学家却不能如此。摆在心理学家面前的问题是,除了由一个社会的社会状态所施加的影响之外,是否还存在着更具个体特征的意志的进一步决定因素。他肯定不会忽视在特定情形中所显示的对正常的偏差,因为这些偏差的存在构成了这种确实存在的次级决定因素的证据。

统计学自身告诉我们,决定随意活动的个体条件的效应实际上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的社会圈子里进行追踪。犯罪、自杀和结婚的人数随着年龄、性别、收入、职业等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说,一旦统计学进一步深入到细节中,它就越指向一种更特殊类型的影响,这种类型依赖于在这一特殊社会圈子里的社会状态的特殊性质。统计学所能做到的——对于统计学来说,由于许多原因,这将是永远不可能的——就是跟着它的调查走,直到它达到这样一些圈子里,就像处于同一影响之下的所有外在方面的圈子里那样,也就是其成员在年龄、性别、职业等方面都绝对相似的圈子里。统计学将为我们提供随意活动的正常数字,甚至是那些狭窄圈子里随意活动的正常数字,而且我们可从它们那里计算出力量,用此力量,每个个体都被他在其下所生活的条件的特殊随意活动所吸引。但是,只要还有抵制这种力量的个体存在,我们就被迫考虑一种个人因素,如果我们要理解特殊随意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