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比现象
我们现在讨论的负的或互补后像这一现象所需要的不过是一种纯粹的生理学解释。然而,存在着众多的有关光和色彩的感觉的事例,其变化不能从刺激的后效或衰竭的影响而得到解释,或者至少是只能提供部分的解释。当然,不管怎么说,只要有后像的出现,就可以用生理术语进行解释。
如果我们使光穿过一块红色的玻璃,然后在被照亮部分的某个地方投一个阴影,我们看到的这个阴影的确应该是灰色的。原因是这个阴影包含的仅仅是扩散的白光,只是其强度被这个阴影减弱了。然而,事实上这个阴影看起来并非灰色,而是绿色的。在大自然中,当太阳落山时,由于通过大气层折射的光被强烈地吸收,如果我们观察树的影子,有时也会看到同样的现象。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设计一个实验来精确再现自然阴影的主观色彩的各种条件。我们利用一个着色的圆盘,并使其快速旋转,以此来解释色觉的混合现象。圆盘的背景是白色,上面有一些小的彩色的区域。在圆盘的中心与边缘之间中部的某个地方,一个更小的黑色带状区域取代彩色的部分(图14)。如果我们使圆盘以高速旋转,彩色区域的色彩与背景的白色相融合,而呈现出带有白色的色调。在我们置入黑色的带状区域,我们看到的是黑和白的混合,即灰色。你们看到,这个灰色完全对应于彩色背景上的环形暗影。但是从客观上讲,这个灰色的环呈现给我们的并非真正的灰色,而是有色彩的,其色彩与背景成互补色。如果彩色的区域是绿色的,这个环看起来有点红,如果彩色区域是红色,则看起来有点绿,如此等等。
图14
这里,我们有一个更为简单的实验。用一张薄薄的白色信纸和一张同样大小的彩纸,把白纸放在彩纸上,恰好把彩纸盖住,然后在两者之间放进一个灰纸或黑纸的小方块。如果下面的彩纸是绿色的,那么除了方块遮住的那部分外,彩纸应该透过薄信纸显出色彩。这时方块应该是灰色的,但是事实上看起来是红色的。如果彩色纸是红色,则灰色的方块看起来是绿色的。概括地说,这个方块的色彩,当与它周围的色彩混合时,总是应该产生白色。这个现象并不如此惊人,但是却非常明显。你可以简单地把一张灰纸放在一个彩色的背景中,而不需要在上面覆盖上一张白色的薄纸,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假如你从同一张灰纸上剪下一些小方块,把它们并排放在红、绿、黄、蓝色的纸上,它们看起来色彩都不同:放在红色纸上的看起来是有点绿,放在绿色纸上的看起来有点红,放在黄色纸上的有点蓝,放在蓝色纸上的有点黄。假如你不用颜色,而是用各种亮度的非彩色光,背景的效应就更加明显了。把两个类似的灰色方块分别放在黑色和白色的纸上,前者看起来如此明亮,近乎接近白色,后者看起来则是黑暗的,在一些有利的条件下,看起来可能接近黑色。
在描述所有这些现象和列举它们的条件时,我们还遗漏了一个重要因素,即这些现象所涉及的表面范围。如果彩色光线的投影非常大,其中心看起来将是灰色的,只有在边缘部分其色彩才明显。证明主观色彩对表面空间关系的依赖性的最好方式是再次使用旋转的圆盘。我们以图15的方式布置圆盘的各个部分。彩色的区域裁剪成阶梯形的,每一个彩色区域的绝对量值都是一样的。如果这些彩色区域(B)是蓝色的、背景是黄色的,当圆盘旋转时,我们应该期待着看到的是蓝黄的混合,混合的结果与彩色区域B的每一个阶梯完全一致,但是每一阶梯的变化都呈这样的方式,即随着我们接近边缘,黄色的混合物越来越占据优势地位。因为从客观上讲,每一个阶梯的色彩在它的整个范围内,都是同样的。然而事实上,每一个蓝黄环的内边和外边的色彩都是不同的。中间的部分显示出从一种色彩的浓淡向另一种浓淡的逐渐过渡。这些颜色中的每一个当接近环时都是最浓的,因为环包含着较少的混合色彩。因此,在这个圆盘上,每一个环的外边是蓝色的,内边是黄色的。那就是说,我们在混合色彩的背景上有了连续的黄环和蓝环。
图15
同样的实验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我们采用一个白色的圆盘,在其上不是附上彩色,而是附上黑色区域,其形状像图15那样。通过旋转,我们应该期待着获得同心的灰色圆环,越接近圆盘的边缘,亮度越强,但是在每一个灰色的环内,其亮度没有什么变化。但是我们发现的是,所有的圆环的内部都较为明亮,在那个地方,接近它的那个圆环要阴暗一些,所有的圆环的外边都显得较为阴暗。这个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不同圆环的亮度看起来都是一样的。因此,当快速旋转时,圆盘看起来就是由黑白圆圈交替而组成的。
这些实验解释了这样一组现象,通常我们称之为对比现象。这一名称非常明显,因为它的主要条件就是两种色彩或两种亮度对立。基于同样的原因,由这种对立而形成的主观色彩(红光下的阴影的绿色调)同样也称之为对比色。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视“对比色”和“互补色”两种表达方式是同义的。
这两个概念的一致性成为决定众多生理学家视对比现象与互补后像具有类似原因的主要动因。就像后像产生于视网膜受刺激区域兴奋过程的持续一样,这些生理学家认为对比是兴奋向视网膜周围区域扩散的结果。当然,这样一种类比是无法成立的,因为我们区分了正后像和负后像,正后像类似于原有的刺激作用,而在负后像阶段,它同原有的刺激作用是相反的。但是,对比的效应却总是负的和敌对性的。而且,后像的产生需要相当的时间,但是感觉的对比变化却是瞬间的。我们还有其他更为重要的理由反对这种类比。刺激作用的空间扩散应该以比原有刺激的力量更强的方式出现,然而,事实无论如何都不是如此。
在合适的条件下,弱的刺激比强刺激可能造成一个更强的对比。从那个把非彩色物体放在彩色背景的实验中我们已经了解了这一点。你们记得,如果我们用透明的信纸覆盖在彩色的纸上,对比现象比没有覆盖时更加明显,虽然这时彩色纸的颜色由于覆盖的纸而减少了。这提示我们,一般来说对比效应可能并不存在于感觉的直接改变,而是存在于理解感觉的主观模式的变化。这一提示已经完全被其他的观察所证实。让我们把最后一个实验作一点改动。那个灰色的方块的颜色此时看起来同它的背景成互补色,在它的旁边,我们再放上一块灰色的方块,其亮度同第一块完全一样。现在,由于两者可以比较,对比色就消失了,但是一旦去除第二个方块,互补色又出现了。
由于印象的比较在这方面具有如此明显的重要性,因此,作为一种对上述提及的生理学假设的反对,有人认为对比依赖于判断的欺骗(a deception of judgment)。依照这种观点,红光下看到的阴影之所以看起来是绿色的,是因为我们习惯于把普通漫射的日光看成是白色的,且在颜色判断时与之进行比较。因此,如果在特殊的条件下光不是白色,而是红色,投在红光上的阴影对我们来说必定是绿色的。因为如果发红的光看起来是白色,那些实际上白色的光就不再被看做是白色的光了,而是必然地看起来某些数量的红色被取出,也就是说,看起来是带有绿色的。如果我们把光谱中除红色之外的所有色彩进行混合,当然我们得到绿色的色调。这种错误判断的原理同样被应用于解释我们在用透明纸进行实验时得到的那些事实。如果我们把一张透明纸放在一个暗红色的纸上,我们得到的是浅红。现在我们在两者之间放上灰色的方块。当然,被覆盖的表面部分就没有色彩了。但是,我们的判断认为浅红色的纸还是覆盖在上面,因此,如果通过红色的媒介看它而呈现非色彩时,我们以物体应该具有的颜色来看待它,即看做绿色,或者更为概括地说,我们把它看成同透明纸覆盖的色彩成互补关系的色彩。
现在,有许多强有力的意见反对这种从判断的欺骗来解释对比现象的观点。首先,不能认为由于我们习惯于把漫射的日光看成是白色的,因而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当日光并非真正的白色,而是彩色时,我们仍旧认为它们是白色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清楚地看到,落日的亮光是带红色的,我们也绝不会把透过彩色玻璃而照射过来的光看做白色。我们严格按照它自身的色彩而感觉它。这些事例足以证明建筑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上的解释是没有理由的。而且,如果我们作进一步的考虑,这一系列推论对于感觉来说是多么不寻常的复杂。例如,在用透明纸的那个实验里,我们不仅要考虑所看到物体的实际色彩,而且要考虑中介物的影响,因为光线要通过这个中介物才能到达我们的眼睛。然而实验或许可以很容易地在完全排除了这些影响的条件下进行。我们已经看到,当我们把灰色的方块直接放在彩色的背景上时,对比同样十分明显。现在,如果我们花点努力,尽力去选择精确地对应于在前面的例子中通过透明纸而显现出来的饱和度和亮度,对比就会像先前一样明显。因此,并非因为感觉的欺骗而产生错误的判断,使得透明的媒介加强了对比,而是由于透明的媒介造就了某种饱和度和亮度,这种饱和度和亮度对对比的形成特别有利。当彩色的物体和通过对比而被它微染的非彩色物体的亮度尽可能地接近时,色彩对比总是最强烈的。当物体的亮度最初是不同的,其关系不利于对比的产生,通过覆盖一个透明纸,对比的条件就更容易形成了。
但是尽管这种判断理论是站不住脚的,“比较”这一表达方式是适用于表述位于对比背后的过程的。我们观察到,不仅一个真正灰色的物体由于背景的影响而看起来呈背景的互补色,而且一旦我们通过引入另外一个同样灰色的物体而消除背景的影响,这种对比色就消失了。因此,至少这种对比的消失是比较的结果这种说法并非是不正确的。如果这一表述方式在这一事例中是正确的,那么,它对原来的现象也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确实可以想象,一种比较的结果可以为另外一个比较的结果所抵消,但是,由确定的生理原因而引起的兴奋过程几乎不可能被比较的活动所消除。从客观上讲,如果我们用绿色给灰色的纸着色,那么它同一个同样亮度的纯灰色的比较决不会蒙骗我们,使我们相信绿色并不存在。从后像现象中我们得知,由主观上视网膜兴奋而产生的色彩同客观刺激导致的色彩没有什么区别。但是除了这些考虑之外,在对比现象中,参照相对比较的原则,没有什么东西不可以得到公正的解释。灰色的纸放在黑色的背景上比放在白色的背景上看起来更明亮。如果我们假定我们对于特定光觉的理解并非某种绝对不可改变的东西,而是依赖于其他光觉,这些光觉与它同时存在于意识中,它的测量依赖于它同这些光觉的关系,这种假设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色彩对比的解释也可以采纳同样的观点。如果我们逐渐减少任一色彩的饱和度,最终色彩消失,变成白色或黑色。因此,我们可以把彩色的缺乏看做是任一特定色彩各种层次饱和度的低限。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这一相对性原则不可避免地要导致这样一个结论:如果要使与任一色彩同时存在的背景被染上这一色彩的互补色的话,那么这一色彩的亮度就要增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像其他程度那样,最小的饱和度可以转变成一种更为完整的饱和度,即非彩色的表面在与另外一个颜色对比时呈现出那个颜色的互补色。
因此,比较的概念一般来说可以应用于指涉对比背后的心理过程。但是,那种判断的欺骗理论却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把对比过程看做是一种比较性的判断,而比较性的判断中涉及各种方式的复杂反省过程,这些过程都必须加以考虑。如果说这些反省的发生都是无意识的,这无疑是一种自杀性的让步。在把心理过程分解为逻辑反省的同时,这种理论实际上承认这些反省实际上并不存在,它仅仅代表着一种完全不同种类的转换方式,而我们通常把反省安排在这种转换方式中。当这种转换仅仅作为促进那些经验证明存在于某些特殊过程中的元素的理解时,这种转换的假设是合理的。但是,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当这种解释方式把某种想象性的阶段归于这种反省过程,认为在通过一个色彩而看另一个色彩时,人们会反省这个色彩看起来应该是什么,这样的解释就超越了它的正确性的限度。你们看到,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这个对比的逻辑理论恰恰就是这么解释的。这一理论的确是逻辑学的,而不是心理学的。因此,如果我们希望保留比较的概念去指涉我们在讨论的这些过程,我们的含义仅仅是“联想的比较”,即两个感觉的结合,在这种结合中,每一方的性质是由它与另一方的性质的关系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