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列奥那多的四种主色

§3 列奥那多的四种主色

当然,这些事实都是与杨格的理论相抵触的。近代以来,有人尝试以另外的理论取代杨格的理论。为了这个目的,列奥那多·达·芬奇——一个在科学史上同在艺术史上一样引人注目的名字——的观点重新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列奥那多认为四种色彩有基本重要性,他称这四种色彩为主色(principal colours),并把其他所有的色彩看做是中间色或混合色。这些主色是:红色、黄色、绿色和蓝色,此外,还必须加上黑色和白色。他坚持认为,从这六种基本性质以及在各种程度上的中间色种,可以获得所有的光和色彩感觉。例如,橘黄是红和黄在直接感觉中的混合,紫是红和蓝的混合。

列奥那多的观点完全建立在感觉的主观特性上。如果不是为了光刺激作用和色彩混合的客观定律的解释而在其上嫁接了更进一步的假设,这一学说本来是可以站稳脚跟的。由于这一假设表现了色彩学说的心理学因素,对于心理学是有意义的。但是,根据那些假设,在每一对主色的两个成员之间,存在着一种“拮抗作用”(antagonism),类似于黑与白的关系。对立的色彩是这样定义的:即当两者混合时,两者相互消解,惟一保留下来的是亮度,而亮度伴随着无论什么性质的色觉。红色和绿色、蓝色和黄色在这种意义上被看成是拮抗的,或对立的。为了使这一理论的中心观点变得更加明确,这一理论假定在视网膜上混合地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感觉物质,在每一种物质中可以建立起两个拮抗的过程,其方式对应于合成代谢或同化作用、分解作用或异化作用,而这些过程在所有有机特性中是联系在一起的。

出于简洁的原因,我们将把这些过程冠之以a和d,并且以它们介于其中的三种感觉来命名这三种物质,即黑—白、红—绿和蓝—黄。我们的假设是:在黑—白物质中,黑色的感觉是由于a过程,则白色的感觉就是由于d过程;在红—绿物质中,红色是a过程,则绿就是d过程,或者反过来也成立,且蓝—黄也是如此。但是,每一种色彩物质的刺激作用都涉及黑—白物质的兴奋;因此,如果一种色彩物质或两种色彩物质的a和d过程相互消解,我们仍然可以感觉到亮度。

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曾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为,自从亚里士多德和哥德的老的色彩理论被从科学中驱逐出去以后,它第一次唤起人们注意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白光在感觉中像其他任何单色光一样简单,黑色和白色不仅是单一性质的不同强度,同时也更是性质上的对立物。然而,这一理论的其他所有方面只不过是一种武断假设的武断结合。即使拮抗的色彩与黑白配对之间的类比也无法贯彻到底。当我们把黑色和白色进行混合的时候,我们得到的是灰色。而灰色直接被感觉为介于两个极点之间的一种色彩性质。但是,当我们混合红色和绿色,或混合蓝色和黄色时,没有任何的混合,有的只是感觉上的相互干扰,留下来的惟一东西是白色,而白色一开始就是存在的,除非那些色彩对于白色来说太强。再说,依照混合定律所阐明的基色也不得不适应于列奥那多的四种主色。这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拮抗的色彩并非我们称之为纯红、纯绿、纯黄和纯蓝的东西。如果我们想要得到互补色,红色必须略带紫红,蓝色必须略带紫蓝。换句话说,这两个主色都必须混合相当程度的紫色。最后,这一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一对拮抗色彩中的两个成员的感受性都必须被破坏,或被减低,才会有部分性的色盲出现。因为它只能把这种结果解释为两个色彩物质中的一个物质的某些缺陷造成的。那就是说,我们应该发现红绿盲、蓝黄盲,而没有其他色盲形式。毫无疑问,事实上红色盲可以在没有绿色的情况下发生,绿色盲也可以在没有红色的情况下发生。

但是,这些配对性的拮抗色彩的假设不仅在每一个方面都与事实相冲突,而且它的心理学基础也极为可疑。你们看到,四种主色,即红色、黄色、绿色和蓝色是仅有的简单感觉。所有其他色彩都是作为感觉中的复合物而直接出现的。有什么东西支持这些主张呢?现有支持这些主张的只不过如此:首先,一旦我们鉴别出这四种基本感觉,其他色彩感觉就很容易地落入主观中介的位置。第二,这四种主要色彩的名称是最古老的颜色名称,而其他的名称在其表面就带有现代性的迹象。现在,这些事实中的第一个只有根据第二个事实才有了重要意义。如果语言本来就包含着某些特殊的名称,例如,不是红色和黄色,而是橘黄和紫色,那么极有可能的是,我们会倾向于把红色和黄色看成是中间色调。因此,一切都依赖于我们返回这一问题的回答:为什么这四种“主”色首先获得了确定的色彩名称呢?

从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一理论的立场来看,原因当然只能在感觉的直接事实中寻找。红色和黄色在感觉中是简单的,而橘黄却被感觉到是一种复合印象。那就是说,语言在开始时就喜欢那些在感觉中是简单的名称。这种观点明显来自于有关语言中的语词符号起源的错误假设。首先,我们承认,对于每一个从性质上简单的感觉来说,必定存在着一个单独的词语。不止一个文学家呼吁我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红色”作为一个清晰可辨的术语,其出现要早于“蓝色”这一术语。例如,在古代的文献中,在荷马(Homer)那里,天空蓝色的表达可被用于表达任何阴暗和灰色的物体。偶尔,人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荷马时代的希腊人还不曾感觉到蓝色。那就是说,在这一相对较短的时间里,人类的色觉经历了相当大的发展。几乎没有任何诱惑力令我们接受这样一种结论。语言并不区分感觉可以区分的一切。语言通过为那些印象创造特殊的术语而满足自身。而这些印象的辨别对于思想的表达和与他人的交流是必要的。难道我们认为只是从牛顿时代开始,人类才能把橘黄色和黄色、紫蓝和天蓝区别开来吗?当然不是这样。当人们为了视觉和技术的目的,需要这些颜色色调的新名称时,它们就投入使用了。下述事实可以使这一观点得到双倍的确定,即最近人们证实,在各类野蛮民族中,色觉的尺度同我们自己的没有任何差异。

同时,四种主色的确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一种特例。无论何时,只要有不同的色彩名称出现,它们就可以还原为这四种主色的名称。因此,我们有某些理由假定存在着对这四种主色的感觉上的偏爱。然而,即使在这里,感觉的定律依然成立。语言并不依据感觉所具有的某些主观特点来命名感觉,而是仅仅参照感觉的客观意义。因此,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追溯一个色彩名称的原本意义时,我们发现它指向的是引发感觉的某个外部客体。橘黄、紫蓝和紫都是因水果、染料和花朵而命名的。那么,依据这一原则,人类第一个命名的色彩是什么呢?当然是那些能激发他们最强烈情感的,或者是他们的环境中的自然物中最普通的东西。例如,血液的红色,或许蔬菜的绿色和天空的蓝色。以这种天空的蓝色为背景,光秃秃的地球、太阳光、月亮和星星看起来是黄色,而不是白色。因此,在寻找四种主色的起源时,我们没有必要陷入到理论的无底深渊,去假定存在着一种独立于任何印象的感觉。当然,那些由于多次的重复和其他一些原因而在意识面前更加显著的色彩印象,不仅在语言表现方面,而且在感觉自身方面,必定获得了某种有利的条件,因为其他感觉都是参照它们而得到安排的。一旦有了红色和黄色,橘黄就只能被看做是中间色调。紫红色和紫色也以同样的方式落到了蓝色和红色之间。由于在一种色彩到另一种色彩之间存在着连续的过渡状态,而感觉本身的范围又非常有限,因此这四种主色就足够对所有可能的色彩等级作出永恒的安排。如果决定着色彩安排和色彩术语的优势印象是橘黄色、黄绿色、绿蓝色和紫色,而不是红色、黄色、绿色和蓝色,无疑我们会把红色感觉为介于紫色和橘黄色之间的中间色彩,把绿色看成是位于黄绿色和绿蓝色之间的色调。把这些色彩中的任意一个从光谱系列中分离出来,反问你自己它给你的是否是一个绝对简单的印象,一旦你开始这样做时,你就把它从颜色系统的习惯性安排所形成的关系中孤立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