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房屋权利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房屋的。
2)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利发生转移的。
4)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https://www.daowen.com)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房屋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屋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房屋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房屋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