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1.什么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如果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没有产权证、套型或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逾期交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房屋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购房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有选择权。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购房者则不能退房,只能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购房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房屋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其他损失。

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质量的具体标准,是否符合居住、使用条件就成为认定原则。若该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3)没有产权证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购房者不能依约取得产权证书,购房者可以退房。

(4)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房款。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以下两种:(https://www.daowen.com)

1)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2)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情形。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但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

(5)套型或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5%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6)变更规划、设计

已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选择是否退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7)在建工程转让

房屋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