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判结果
(一)谈判成交
谈判成交是指谈判各方在谈判过程中经过磋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从而终止谈判的结局。这是谈判各方协商一致努力争取的结果,因为,谈判成交与谈判各方的相互让步是分不开的。谈判成交,就是谈判的成功,因为谈判的各方都是胜利者。
谈判成交必然表现为:谈判的各方就谈判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或形成合同,且这种协议或合同一般来说应是书面的。因此,在谈判成交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为协议或合同的签订把好关。下面重点谈谈签订合同的问题。
合同本身是谈判各方就谈判内容表达一致的文件,是对谈判各方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确定。合同一旦生效,对谈判的各方便产生了约束力。但是,合同本身还不能充分保证谈判者获得实际利益,它必须要求谈判各方对合同诚实履行。
如果一旦发生对合同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新的纠纷就会随之产生,有时可能导致诉争。诉争一经产生,就存在一个法院管辖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纠纷当事人都想选择就近、对己有利的法院诉讼,并且他们在合同中约定最多的是依合同的签订地为确定诉讼的依据。那么什么是合同的签订地呢?根据一般常识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就是合同文本的成立地,也即谈判各方对合同文本一致认可的地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其解释为合同文本的最后盖章地。所以,许多合同为了避免将来因签订地不明带来麻烦,而在文本内容中事先注明签订地。如果在己方处谈判签约,一定要坚持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在对方处谈判签约的,对方没有坚持要求在合同上注明,则最好带回本地盖章,再邮寄回来,并保留凭证。这样将来一旦发生诉讼,己方就可就近诉讼了。当然,合同签订最重要的还是信守履约,避免诉讼。
(二)谈判中止
造成谈判中止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由于谈判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暂时未找到解决的方案;有的是客观条件不具备;有的是基于谈判谋略上的考虑等。根据造成谈判中止原因的性质,谈判中止可分为客观性谈判中止与主观性谈判中止两种。
客观性谈判中止是指谈判各方在谈判过程中,由于有阻碍谈判成功的客观原因,影响谈判不能达成协议而暂时终止的谈判。客观性谈判中止一旦出现,谈判者就应找准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除了确属客观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恢复的谈判外,谈判者应该主动、积极地寻找时机,重新谈判。
主观性谈判中止是指谈判各方在谈判中,由于意见分歧而暂时中断谈判,以求达到重新谈判,获得利益之目的。如果谈判出现了中止,应正确分析原因,根据己方的需要,采取对等反制、对症下药、找台阶下等策略,争取重新谈判。
(三)谈判破裂
谈判破裂是指双方经过最后的努力仍然不能达成共识和签订协议,交易不成,或友好而别,或喷然而去,从而结束谈判。从某种意义上讲,谈判的破裂数比成交数更大,尤其是市场上同类商品丰富或同类用户踊跃时,谈判更是艰难,且成功率会比破裂率低得多。
1.友好破裂
它是指双方在互谅之中结束了不成交的谈判,也就是谈判者通常所讲的“买卖不成仁义在”。如双方的谈判时间不短,甚至有一方本来就是为了将对手当“秤”去比第三者的,双方所表现的结束方式都很理智。一方可能说:“很抱歉,虽然我方经过许多努力,我也认为贵方也经过了努力,但是双方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看来,这笔交易很难成功。假若贵方有了新的条件,我们可以再谈。实在有困难的话,我们也愿意在别的方面争取合作。贵方在谈判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贵方表现的谈判能力及信誉都令我钦佩,我也十分愿意与贵方再度合作”。为促进双方的交易进行新的谈判,话讲得比较友好,有分寸。另一方也可能说:“其实,我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贵方可能不买我方的产品,但我本人对我公司的产品有信心,所以我尽了最大努力进行谈判。虽然我没能与贵方达成协议,然而我学到许多有益的东西,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会有帮助。我希望贵方若再有需要时请别忘了我。”这种豁达的、留有余地的态度会给“破裂”带来不少积极的弥补。
当然,谈判实践中也并不等于“友好破裂”中就没有批评。如有的谈判者也会说:“贵公司自以为地位优越而坚持一种僵硬的立场,其结果是封了自己的市场。世界这么大,不会没有办法解决我方的需要。当然,贵方的产品是可以信赖的,等贵方的态度与立场从政策上予以改变时,我们还是乐意继续谈判。”这里包含了批评,但实事求是,又充满了友好合作的态度。总之,友好破裂的基础是相互理解、尊重、客观,留有余地。
2.对立破裂
对立破裂是指双方或单方在对立的情绪中以不冷静的情绪来结束未达成任何协议的谈判。与友好破裂相反,谈判者未注意考虑交易的本质条件的差距,而是侧重考虑对方的态度和做法,所以表现出的情绪与词语均较激动。或许出现这种情况的动因是多方面的,如真正不满、假装愤怒以压制对手、根本不把对手放在眼里等。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对立破裂总不是好事,不仅这次没有谈成,也没有下次合作的机会,说不定在生意场上又多了一个“仇家”,百害而无一利。聪明的谈判者,无论陈述还是回答,都要有礼、有理、有节,摆事实讲道理,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礼待人,体现出谈判者良好的素质和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