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沟通领域的谈判理念

一、政策沟通领域的谈判理念

政策沟通是指“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深化利益融合、促进政治互信并达成合作新共识的前提下,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构建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的交流机制,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共同为务实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从而形成趋向基本一致的战略、决策、政策和规则,结成更为巩固的命运共同体。政策沟通领域的谈判,要强化并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理念。

(一)深化政治互信的重要性

共建“一带一路”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发展战略,关系到沿线国家发展大计、方方面面,面临着诸多困难、风险和挑战,需要以国家间良好的政治信任作为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增进政治互信非一日之功,需要以互利共赢为基础,高举发展大旗,排除各种干扰,从沿线各国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寻求最大公约数,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深化政治互信,需要发挥高层引领作用,通过多边或双边合作平台、机制,以灵活务实的方式,增信释疑,凝聚共识,逐步形成以政府高层互访为引领,以政府间战略沟通为支撑,以地方和部门间政策协调为助力,以企业、社会组织等项目合作为载体,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互动沟通和谈判合作渠道。深化政治互信,需要秉持正确义利观,以义为先,义利兼顾,处理好中国利益与沿线国家利益关系,把握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关系,深化利益交融,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上海合作组织就是深化政治互信、促进区域全方位合作的典型案例。

上海合作组织

中非合作论坛

(二)坚持政策沟通的包容性

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分享发展经验,但不会干涉他国内政,不会输出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更不会强加于人。政策沟通的最终目标是推动区域合作和发展,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将政策沟通、谈判共商贯穿在寻求共识、消除分歧、化解问题、谋求发展的全过程中。政策沟通是一个促进制度包容的过程,通过沟通,求同存异,在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选择基础上,相互借鉴,促进沿线国家制度体制的共同进步和完善,为区域合作打造稳固而友好的社会基础。政策沟通是一个达成理念共识的过程,通过沟通,建立互信,在合作共赢目标下,共同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中非合作论坛就是中非政策沟通、兼容并蓄、合作共赢、命运与共的重要平台。

(三)加强战略对接的契合性

政策沟通也是一个实现战略对接的过程。通过政策沟通,推动沿线各国重大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倡议相融合,推动沿线各国之间发展战略的对接与耦合,促成沿线国家形成趋向基本一致的战略、决策、政策和规则,协商解决合作中的突出问题,发掘区域内的市场潜力,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逐步形成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布局。

从现实来看,沿线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制度体制、政策法规、文化认同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从人文发展指数(2017年5月数据)来看,65个沿线国家中有20个属于极高发展水平,23个属于高发展水平,19个属于中等发展水平,3个属于低发展水平;从市场化程度来看,有30%左右的国家未加入WTO,对市场规则的理解并不一致;从文化特征来看,涵盖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道教等多个宗教文化。沿线各国国情的不同,不仅决定了各国发展目标的差异,也对发展方式的选择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一带一路”相关国家需要在充分尊重和理解各自国情差异的基础上,聚焦发展、求同存异、扩大共识,通过对相关国家发展战略和具体规划的深入了解、沟通协商,找出战略对接的契合点,科学制定共建规划,共同确认规划实施的基本框架、路线图和时间表,努力实现利益深度融合,共建规划顺利执行。

(四)重视共建项目的协商性

“一带一路”倡议最终需要通过基础设施、经贸、金融和人文等各领域的共建项目实施来落实。共建项目的开工建设尤其是大型标志性项目落地,往往是政策沟通的直接成果,其进度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两国的关系。具体项目合作虽是政策沟通的微观层面,亦应下大力气与各利益攸关方进行全面细致的沟通协商,以应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意见、问题和分歧。除了发挥国家层面的引领作用外,也应与项目落地国的地方政府、企业和组织充分协商、良性互动。

(五)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从国家之间战略对接、共建规划制定到具体项目运作,涉及多个政策沟通参与主体、层面和机构,每一方的沟通协商作用都不容忽视,都需要调动参与沟通的积极性。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是宏观政策沟通的主导者,同时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在政策沟通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沟通层面来看,国际间的政策沟通既包括国家之间的双边沟通和多边沟通,还包括经济体之间的内部协调和外部交流、部门和地区层面的国际交流以及非政府层面的社会交流等多个层次。从国内视角来看,还应同步关注国内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合作目标和合作重点,依据客观需要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的协调机构,统筹建立海外利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