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变更

三、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仅变更债权人或债务人。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的变更,是指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不存在合同变更。无效合同,自始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均不存在变更合同。合同内容的变化主要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金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减或除去,单纯债权变成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除,利息的变化等。一旦一项或几项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就存在变更问题。

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决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变更的合同,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为必经程序,也不以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而是具有直接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例如,债务人违约,则变合同债务为损害赔偿债务,这种变更是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基于裁决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的,主要有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变更合同的,只存在于个别情况,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采取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特定方式的,应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在其他情况下,合同变更则没有特殊的要求。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程序可分为协议变更程序和裁决变更程序。在协议变更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与对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不发生变更的效力。在裁决变更合同程序中,只有存在裁决变更合同的理由时,即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变更合同。是否裁决变更,由裁决机构认定。裁决机构做出变更合同的裁决的,即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合同,属合法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所以就不能免除负有责任一方的经济责任,即负有责任一方应承担赔偿遭受损失一方的责任。

(1)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出和同意变更合同的,其责任方一般是指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

(2)因合同一方违约,使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时,责任方无权提出变更合同,而应负违约责任,并支付遭受损失一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变更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4)损失事实是责任方赔偿的客观依据。索赔方在要求赔偿的同时应有举证的责任,即提供因变更合同而受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