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复关与入世谈判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复关与入世谈判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复关基本原则

早在1982年,中国政府就确立了重返关贸总协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1.以恢复的方式重返关贸总协定

1948年3月24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自194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从法律概念上说,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的资格依然存在。中国的席位恢复,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意义的继承,即继承旧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席位,更新旧政府在关贸总协定中与各缔约方的关贸总协定关系。所以,中国政府决定通过恢复这一特殊方式,重返关贸总协定。

2.以关税减让作为恢复的条件

在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的进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中国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来换取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所拥有的权利。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时,主张用关税减让作为恢复的条件,并从1979年开始实行大规模的、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市场开发方面承担了不少义务,如颁布新的海关税、降低进口关税、取消出口补贴等。

3.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重返关贸总协定

中国政府在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递交的照会中明确指出,中国希望其所享受的待遇与那些处在与中国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相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事实。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恢复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席位,将使中国在承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的同时,也能享受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及其有关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中国政府的上述三项基本原则,是合理的、正当的,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的谈判,也必须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二)中国入世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成立以后,关贸总协定成为了历史,中国没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方。中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重申了入世的基本立场,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承担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平衡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所承担的义务不能超过中国的承受能力,否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利,同时也有损世贸组织关于提高各成员方福利水平的宗旨。

2.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基础,公正合理地确定入世条件

早在1986年,中国就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世贸组织成立后,中国入世谈判的范围大为增加,增加了热带产品、农产品、服务业、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问题等,中国政府愿意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基础进行谈判,表明中国态度务实,富有诚意。

3.中国应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尽管当时中国在经济总规模上居世界第七和在贸易方面为世界十强之一,但中国有12亿人口,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按世贸组织规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应视为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在1993—1994年度世界发展报告中把中国划入低收入国家。任何别有用心的国家提出中国应以发达国家资格入世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