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的转让

四、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债权人或合同的债务人。变更合同债权人的称为债权转让;变更合同债务人的称为债务移转。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称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义务转让。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往往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将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则称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以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在转让合同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合同权利的转让不需取得合同债务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履行对受让人的义务。合同权利转让还可产生以下效力。

(1)合同债权人不可撤销转让其权利的通知,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让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如债务人的地址及履行期限等有关情况。如果让与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应负有赔偿的责任。

(3)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证明合同权利的文件的义务。若怠于交付,致使受让人无从证明被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让与人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4)债权转移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债权利息和债权不履行时的违约金、赔偿损失请求权等。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务转移通知时,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例如,债务人主张债务无效、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可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也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合同义务转让无效。因为债权人不是协议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信用如何,这些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直接相关,所以,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义务转让协议才有效。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具有效力。债权人是否同意,有两种方法认定:

(1)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送达转移合同义务的通知时,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的,称为同意;

(2)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送达转移合同义务的通知时,规定了一个答复期限,在该期限内债权人不予答复的,应视为拒绝。

合同义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为新债务人。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应积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新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也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主债务的利息、主债务延期履行的违约金等。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特征是:必须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如合同对方未同意,转让不发生效力;必须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而不是分别转让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中,受让人取得转让的从权利,也应承担转让的从债务。合同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既包括债权人的抗辩,也包括债务人的抗辩,也可以主张到期债权的抵销权。在合同实务中,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经常的。

(四)合同转让的程序

合同转让一般由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或通知对方或取得对方同意即可。合同权利转让由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转让由债务让与人与债务受让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即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与合同义务转让相同。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