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一般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2)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3)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4)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四百条第二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5)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6)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五百九十六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7)供用电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六百四十九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8)借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9)保证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六百八十四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0)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七百零四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1)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2)保理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3)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七百七十一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七百九十四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七百九十五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6)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八百四十五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17)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在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一般条款的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的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各类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建议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不具有强制执行性,除了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有的条款外,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下面对合同一般条款逐一进行解释。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其住所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生活与活动的处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其住所则是指其注册登记地。合同是民事主体意思一致的产物,民事主体的基本情况必须列明于合同中,以为日后解决可能的纠纷指明对象。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其他条款都是对标的的质或量等问题所做的说明或限定。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当事人权利义务也就无法实现,合同也无法履行。

3.数量

数量的要求是与合同的标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数量就是指合同标的的多少,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它直接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大小。标的是物的,应按度量衡标准予以计算;标的是行为的,可按劳动量或工作量加以计算,并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无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当事人双方才能自行协商确定。合同中标的的数量,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4.质量

标的质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的又一反映。质量条款无论在哪一类合同中都十分重要。不同的标的,有不同的质量要求。合同的质量条款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物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质量责任、验收等。质量是标的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包括性能、稳定性、效用、外观形态、耗能指标、工艺要求、等级等。标的的质量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在合同中对这些项目应当有所规定。在质量条款中应当载明: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条件,抽验的方法、比例、标准或样品,样图、技术资料等。

5.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标的价值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一方给他方的价格。所谓报酬,是一方当事人给予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另一方的补偿。价款或者报酬标志着这类合同关系中的财产流转是有偿的。在我国,价款与报酬是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支付的。当事人在计算、支付价款或报酬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的规定。国家对价款或者报酬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价款或者报酬,是针对有偿合同而言的,对于无偿合同来说,价款与报酬的规定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时间界限。不同的合同对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因而履行期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日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工作开始和完成的起止日期;而运输合同中承运方的履行期限是装货日期或交货日期。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所有日期的具体含义。提前履行或迟延履行,如违反《民法典》强制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地点,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严格履行义务、费用负担和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到明确、具体。履行的方式,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按履行的期次,可分为一次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按标的交付方式,可分为交易现场直接交付、送货式、邮寄式、代办托运式、购货方自提方式等。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在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时,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向他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定。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就外部有法律效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有诉讼与仲裁两种,两者是平行的解决途径。仲裁法将仲裁的效力规定为“或裁或讼”,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故为了明确纠纷的解决途径,合同条款多有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采用诉讼,尤其是合同当事人决定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时,则一定要于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或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其效力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已被撤销或被宣布为无效,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仍要采用双方所约定的方式。

(三)合同的订立

1.表达准确

合同订立时首先要求每个条款的内容表达要字句严谨准确,文字表达意思清晰无误。特别是一些专业术语,应确保双方当事人对其含义清晰理解,以免产生歧义。合同全文用词,对于同一事物用词表达要前后一致,首尾呼应,以免发生争议。行文要做到言简意赅,易懂易行,尽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和令人费解的文字。

2.条件公正

条件公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既不允许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应当指出,真正好的合同是均衡的合同,是双方满意的合同。公正中的均衡可以通过文字和条件来体现。文字和条件相对比,条件是关键,文字不过是手法而已。在合同中常使用“互相”的字眼,采用“对称”的写法。例如,“买方将负责……”“卖方将承担……”,等等。

3.关注要点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由于内容繁多,条文复杂,往往过于注重全文的整体表达,却忽略了一两个最为关键的要点表达,也许这个关键要点就是一两个字,但其意义至关重要,甚至决定交易的成败,所以要高度关注,极力争取,决不能在最后一刻放弃。

4.边谈边定

在合同条款的谈判中,不仅只满足于口头上的你来我往,看似大家都很满意,但没有共同认可的文字表达,时间一长,双方当事人容易出尔反尔,搁置合作。因此,在谈判中,要边谈边记,对达成共识的要及时定下来,用文字表达清楚;剩余的时间集中对分歧深入磋商,最终通过说服、妥协达成共识。同时,争取谈判主动,主动起草合同条款,先声夺人,把对己方有利的内容、精神和条款融入进去,掌控谈判的话语权。

5.审核把关

起草合同的人员一定要认真钻研业务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起草和拟定合同的水平;订立合同的人员一定要把好关,在签约之前务必认真审核,防止出现不应该有的错误或漏洞。对于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的商品质量要求与标准、价款的规定、交货期、验收方法、验收地点、结算办法、签约地、违约责任等要素不全、不明确、不准确的问题一定要严格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