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发展而来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促使关贸总协定发展到世界贸易组织的里程碑。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崭新的多边贸易体制,其主要机构如下。
1.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代表组成,可就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
2.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工作,它由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组成并对部长级会议负责。总理事会在代表部长级会议开展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实施两项特别的工作:一是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执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二是作为贸易政策评审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定期审查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3.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下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它们负责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各种职能。
4.秘书处与总干事
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首脑,其人选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均由部长级会议以立法形式确定。秘书处的工作由总干事领导,其职能是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机构提供秘书性工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从根本上讲,WTO所指的“生活水平”,是指整个人类的生活水平,而不是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生活水平。WTO的各项规则、规章和制度的确立,就是创造一个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国际贸易的发展来促进全球的就业机会,增加人民的收入并丰富国际商品和服务市场。可以说,WTO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实现这一根本宗旨而开展的。
2.扩大生产和商品贸易,扩大服务贸易
WTO在强调扩大货物生产与货物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扩大服务贸易,并将服务贸易纳入WTO的法律调整范围内,这是WTO相比于GATT的重大发展之处。
3.最合理利用世界资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GATT序言中对世界资源强调的是“充分利用(full use)”,而WTO序言中对世界资源强调的是“最合理利用(optimal use)”。可以认为,WTO的这一表述更具有科学性。也就是说,WTO并不一味主张对资源的“充分利用”,而是要求考虑资源利用与发展水平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4.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并将其列为宗旨,体现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GATT中几十年的斗争成果,标志着国际经济新秩序正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
5.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它在监督、协调、管理未来世界经济秩序和贸易格局以及多边贸易法律关系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该新体制不仅将长期游离于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纳入体系之中,而且将全球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国际投资这三个重要领域。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它是指WTO各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
最惠国待遇在GATT中是指各成员方之间在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手续、销售、运输、国内税等方面,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一个成员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国民待遇在GATT中系指国外产品与服务进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与服务所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WTO成立以后,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保证国外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保证国外产品与服务商和国内产品与服务商处于平等地位。
2.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多年来,GATT正是通过缔约方以对等减让关税和相互之间提供优惠的方式来保护贸易的平衡,实现贸易自由化的。WTO成立后,互惠原则已经扩大到国际贸易的其他方面,如航运、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互惠减让、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
3.关税减让原则
WTO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WTO规定,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各成员方具有拘束力;任何一个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予以改变,某成员方在特殊情况下要提高本国关税,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给予相应补偿。
4.市场准入原则
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准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成员对开放其特定市场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成员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实现各成员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5.公平贸易原则
WTO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较高关税和其他形式的保护措施,因此,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组织。确切地说,它是一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非歧视原则、反倾销规则、反补贴规则都旨在保护公平的贸易环境,这些规则为各国政府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征收补偿性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6.透明度原则
WTO的透明度原则指成员方所实施的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