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解除

五、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终止。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效力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双方约定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两种。双方约定解除合同,一般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新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双方都希望解除合同;或者虽然没有出现什么变故,但当事人双方对履行原合同都失去了兴趣,自愿解除合同。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这些都纯属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应予以允许,并且对协议解除合同不多加干预,由当事人自己商定解除的程序、时间、方式以及后果。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参照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规则进行认定。单方行使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行使方式及存在的期限都由当事人商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法规范的重点在于法定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在先

在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迹象表明无能力或不愿意、不可能或根本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或一方当事人若继续违约履行,会给非违约方造成更大损失或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完成履行主要债务时,或履行期限已经结束仍未完成履行且要求迟延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应给予对方合理的宽限期,并要求对方在宽限期内完成履行。若履行方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完成履行合同,受损方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3.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合理地免去履行及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因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预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其履行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应予以适当减免。但是,免责或减责并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值得说明的是,是否解除合同,最终取决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预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只有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或债权人失去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时,债权人才能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