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如果没有一个有效、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遏制和纠正,则其规则的切实实施将很难得到保证。而一旦规则的实施没有保障,则以规则为基础的整个体制也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这个角度讲,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整个体制得以维系的“安全卫士”。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乌拉圭回合改进并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实施和审查的决议》。其中《谅解》即争端解决协议,共27条。它明确了争端解决的目标、程序及监督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在于维护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各种有关争端的解决办法,包括仲裁,不能有悖于《乌拉圭回合协议》,也不能取消或损害WTO成员的利益,或妨碍世贸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机构和程序

1.争端解决机构(DSB)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谅解》规定设立争端解决机构,隶属于部长会议之下。1995年1月31日,在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成立,并选举澳大利亚的唐纳德·凯尼恩大使为该机构的第一任主席。

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是:成立专家组并通过其报告;组建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或其他义务。

争端解决机构的办事规则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解决争端;向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有关争端解决的进展情况;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有关决定。

2.专家组(Panels)

专家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缔约方争端磋商未果时,在申诉方的请求下由争端解决机构征求争端各方意见后成立的。根据不同的争端,可同时设立多个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若争端双方同意,也可扩大到5名。专家组成员由世贸组织秘书处向争端各方建议组成,也可由总干事指定。专家组成员应为资深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并应具有多种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不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就有关争端事项进行调查、审查和审议,为争端各方或解决争端机构提供建议报告。有关争端解决完毕,专家组的使命即告终结。

启动专家组程序,是应申诉方要求而由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专家组的最后报告一般要求在该组启动后的6个月以内提交给争端各方和争端解决机构。如果属于紧急案件,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时限将缩短到3个月。《谅解》给专家组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

3.常设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

争端解决机构组建的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每一任期为4年,可连任一次。7名成员依一定程序定期轮换。7名成员应在世贸组织的成员方中有广泛代表性,这些成员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政府。

常设上诉机构的办事规则主要有:①应在任何时间,临时接到通知即提供服务;②任何案件的上诉应由该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同时受理;③上诉机构成员不参与任何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④只受理争端的当事方对专家组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在案件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该机构将给予听取其意见的机会;⑤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该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⑥上诉机构应在与总干事和争端解决机构主席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其工作程序:⑦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应当保密;⑧上诉机构报告中,由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不署名;⑨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

世贸组织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上诉制度,这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机制中所没有的。只有申诉方与被诉方具备上诉权利,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仅可就有关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审理案件只做书面审理,审理过程完全保密。其审理的范围只包括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该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也就是说,上诉审理不涉及事实的问题。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认定和结果。

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为6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上诉机构的报告,否则,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该报告向各有关当事方发布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各有关当事方应该无条件接受该报告。

一般来说,从专家组成立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这一段时间,如果没有上诉阶段,不应该超过9个月;如果有上诉阶段,不应该超过12个月。

在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一般指有执行义务的成员)应就其执行有关裁决和建议的意向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如果立即执行有关裁决与意向是不可能的,那么应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来执行。

《谅解》第26条规定,对于未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之诉,起诉方有举证责任以支持其申诉;被诉方无取消该措施的法定义务,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应当建议双方采取满意的解决办法;执行程序中的仲裁人一经请求,可以就利益损害或丧失的程序做出裁决,并提出解决的建议,但这种建议对各方无约束力;被诉方无撤除有关措施的法定义务,申诉方也无权要求得到授权以停止减让和其他义务,补偿手段可能成为主要的救济方式。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谅解》指出,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事实上,建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强化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从《谅解》中我们可以看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几点。

1.多边原则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针对其认为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边行动,而诉诸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世贸组织鼓励各成员在遇到争端时,应该尽量采用多边机制来进行解决。

2.统一程序原则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凡是有关《建立世贸组织的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诸边协议的争端,都适用统一程序,其中关于诸边协议的争端还要适用诸边协议各方通过的决定。

3.协商解决争端原则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通过友好协商寻求与世贸组织规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的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应该在10天内给予答复,并在30天之内进入磋商程序,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调解程序主要规定在《谅解》的第5条中,该条名为“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以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行为,而调解和调停则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参与有关当事方的谈判。

在处理国际争端时,调解是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或调解机构,该调解机构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报告,特别是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各方达成一致。因此,调解机构的权威性与参与程序要大于调停方式。

《谅解》还规定了仲裁程序。世贸组织范围内的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一项选择性手段,能够促进解决某些由当事双方已经明确界定问题的争端。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应该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进行。接受仲裁裁决的各当事方要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

5.授权救济原则

在世贸组织中,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或者阻碍了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方应优先考虑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的与各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手段主要有三种:被诉方撤除与协议不相吻合的措施;补偿;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6.法定时限原则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时限上大大明确并缩短了。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动程序进入下一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也有时间限制,如果不进入上诉程序,除非有“完全协商一致”反对,它必须在专家组提出报告之后60天内通过报告。通过专家组报告由原来要求的“完全协商一致”方能通过,改变为除非“完全协商一致”反对,则报告在60天内自动通过。这种规定上的转变确实反映了世贸组织成员希望加强新机制运行的普遍愿望。

7.发展中国家程序特殊原则

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提出的申诉,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关贸总协定1966年通过的《根据第23条的程序》,该程序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便利。《谅解》第12条(专家小组程序)、第21条(对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第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措施。新机制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也规定了进一步的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