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原有《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完善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新增典型合同
1.保证合同
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形成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改变了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规则,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就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以及债权多重让与情形下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自第七百六十一条至第七百六十九条用9个条文依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定义与内容、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等问题。
3.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领域有很多突出问题,比如高空抛物、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等,《民法典》在总结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了系统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五十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4.合伙合同
民法典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至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内容。
(二)完善的主要内容
1.完善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作为最重要的有偿合同,《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以较大的篇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对无权处分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础上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检验期限、检验内容和检验标准等审判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四条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试用买卖方面,增加了“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的风险负担规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所有权保留制度方面,增加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效力和担保效力物权化、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回赎权等相关规定,平衡保护出卖人、买受人、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新增规定了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2.完善了借贷利率的规定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依法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完善了租赁合同
完善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新增了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效、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等制度。
4.修改完善了赠予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
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
5.完善了客运合同
《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八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做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三)有关条款的案例解析
1.规定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1)案情
祝某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二手奢侈品牌包包。在平台上与卖家王某沟通后,祝某预付了1万元定金并提交订单。随后祝某后悔,不想购买此包了,遂与卖家王某联系,欲取消交易并退还定金。而王某告知祝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卖家王某在某二手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及价格的行为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祝某支付定金并成功提交订单之时,买卖合同就已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对“霸座”行为说“不”
1)案情
孙某持硬座票却霸座商务软座位。乘务员向孙某释明:请你回硬座车厢对号就座;否则,你要么补200票款,要么立即下车。
2)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如此规定,有利于治理客运合同派生的旅客霸座乱象,有利于维护运输安全秩序,规范民众文明乘车行为。乘务员行为能得到法律支持。
3.限制消费,霸王条款作废
1)案情
韩某邀请一群朋友到酒店用餐,顺便将其自购白酒、饮料等酒水带到酒店饮用。聚餐结束后,韩某到前台结账时,酒店工作人员指着墙上告示“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200元”,告知韩某因其自带酒水到酒店饮用需支付罚款200元。
2)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酒店消费规则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法律不支持“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韩某可拒绝支付罚款。
4.对高利贷说“不”
1)案情
虞某发布网络信息称“低利息、无担保”借款;刘某急需借钱治病,便向虞某借款5万元,放贷时被直接扣除30%“砍头息”1.5万元,实际得到3.5万元借款。30天内如不能清偿5万元借款的,需交“逾期费”50万元。
2)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花样百出的高利贷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刘某只需归还虞某3.5万元借款,若虞某对刘某采取暴力讨债的行为,刘某可报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5.房子拍卖,承租关系可维持
1)案情
夏某租赁章某的门面房从事面馆经营,合同期限10年,开业至今3年,生意一直不错。房东章某欠他人债务未还,导致该门面房被查封、拍卖。承租人夏某该咋办呢?
2)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夏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购买该门面房后,夏某有权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