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共相:“独而正”的石形和马形

三、发现共相:“独而正”的石形和马形

(一)关于共相

作为哲学名词的共相,其本义是一类事物的共同形式或共同形状。亚里士多德用此来对苏格拉底的“一般定义”进行诠释。他认为共相一词是用来“述说许多个主体的这样一种性质的东西”,而个体却“不能这样”,[5]213并指出“没有共相我们就不可能获得知识”。他批评柏拉图却“把共相和个体分离开来”,说它们是“单独存在的”,并称之为“理念”。[6]58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共相论是对柏拉图理论的修正或否定。我国学术界将理念论、共相论引进后,应用于《公孙龙子》的研究,开创了新局面;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引起概念上的混乱。例如冯友兰说:“公孙龙未为共相专立名词,即以‘指’名之,犹柏拉图所说之概念(idea),即共相也。”他并用“概念可思而不可见”来描述共相。他在对坚白石的分析中说:“‘离坚白’者,即指出‘坚’及‘白’乃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岂独坚白离,一切共相皆分离而有独立的存在”。[7]258-261他所说的“概念”“共相”“独立的存在”,实是理念,不是共相。再如侯外庐等也把“指”称作“概念”,认为概念“实际上是‘神’的代名词”,“概念离事物而独有,共相离别相而自存”;他们还认为公孙龙把宇宙间所有的具体事物,如白马、骊牛、坚白石等说成是“莫非概念的自己外化”,并称之为“概念外化的唯心主义”。所谓“概念外化”,就是以“概念”(理念)为摹本,复制出具体事物来;之所以说是“唯心主义”,是因为“种类既不在于个体之中,共相又在个体之外”。[1]454-471这是道地的柏拉图的理念论!这说明,我国学术界从西洋取来的不是亚里士多德共相论的真经。用共相论解读《公孙龙子》,方向是正确的;用理念论或其变种唯实论、新实在论解读《公孙龙子》,只会走入歧途。原因在于理念先于个别,高于个别,可以离开个别而单独存在,而共相存在于个别之中,不可离开个别而单独存在。前者是唯心的,后者是唯物的。

(二)关于“离坚白”和“白马非马”

坚、白是形容词,按照新实在论者罗素的说法,名词猫、狗、人和形容词白、硬、圆都表现为共相,[5]212-213那么视坚、白为共相是无可非议的。但亚里士多德似未说白、硬、圆等形容词是共相。倒是柏拉图将美、善、大等形容词当作理念的。柏拉图有句名言:“美的东西是美使它美的。”[6]73这句第二个美字,原是形容词,现在指“美本身”,是理念,是单独存在的“实体”,它已失去形容词性质了。罗素混淆了理念和共相这两个概念,用理念论来解读共相论,以致以讹传讹,我国学术界也就把形容词坚、白当作共相了。这是误解。

公孙龙认为,在坚白石中,石是形,是“定者”(尽管没有明说),是本质属性,规定此物是“石”,不是他物;坚、白是色性,是“不定者”,是修饰成分,不是物,具有或藏或离的自离性,可以不坚石物而坚,不白石物而白。因此,在坚白石中,坚、白、石三要素有轻重之别,主次之分。《尹文子·大道上》有“以通称随定形”的说法,例如“好牛”:“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这里“好”是形容词,是修饰名词“牛”的,是附属于“牛”的。所谓“通称”,就是到处适用的意思,例如“好”字还可以去修饰马、人等“定形”之物,称作“好马”“好人”,等等;换句话说,“好”是“不定者”,有自离性。所谓“定形”,一是说牛是命“形”的,不是命“色”命“性”的;二是说牛是“定者”,没有游离性。“通称”与“定形”之间这个“随”字,表明“好”只是“牛”的一种属性,具有游移不定、随遇而安的特点。“白马”和“好牛”的词语组合形式相同,“白马”也是“以通称随定形”的,甚至连“白”的性质也随定形之“马”发生了变化。所以《白马论》说:“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与此类似,伍非百也有“以常然者寓偶然者”的说法。他说:“盖形状,常然者也;色地,偶然者也。”常然者(如石形)好比是个家,偶然者如坚、白)寓居其中,成为坚白石、白马。偶然者就是公孙龙所说的“不定者”,常然者就是“定者”。《孔丛子·公孙龙》在说到给万物命名时,有两个原则:一是“先举其色,后名其质”;二是“贵当物理,不贵繁辞”。例如坚白石,坚、白表示石之色性,是“繁辞”(修饰词),舍弃它们仍不失其为“石”;“石自体”表示石之形,它是本质,是物之理,舍弃它就不成其为“石”。同理,在白马中,白是“繁辞”,马是“本质”。古人重质轻辞,表示古人对事物本质属性把握的重视。但现今我囯学术界一般都把坚、白、石三要素称作是“指”,是共相,其含金量是相等的,没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别;并认为“‘物’不过是‘指’的集合体的体现者”[4]41,“‘物’是‘指’的聚合”[9]7。这种观点,与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马赫的“感觉要素论”相比较,只有主客观的不同,没有实质性区別。陈宪猷认为:“公孙龙以‘形’为本质之内涵,其他各种属性是‘形’的诸属性在各方面的反映。”[10]36这是对的。“要素聚合论”无疑是错误的。

因为坚、白不是物,所以在自然界的“物位表”上就没有它们的位置,也就说不上位其所位了。再者,所谓“离坚白”,是人们因视觉和触觉的功能差异(“目不能坚,手不能白”)而造成感觉上的坚、白分离,只可说坚石二、白石二而不可说坚白石三。由于坚、白皆是“不定者”,有自离性,坚、白分离进一步表现为坚、白离石。但这就像人们处于“失神”状态时那样,面对坚、白却不知有坚、白。此时的石,即石形,从坚白石中“脱颖而出”,表现为神奇的“可思而不可见”的共相。一般认为,不仅坚、白分离,坚、白、石三要素也是各个分离的;不仅坚、白可离石,石也可离坚、白。所以他们在解读“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一句时认为:石可离坚离白独自成石,不必通过坚、白而表现自己是石。但从上下文语意看,这个反问句似针对上文“坚白域于石,恶乎离”那个问句说的:石没有了坚、白(或藏或离),还能称作坚白石吗?坚、白有自离性,可以离石;石无自离性,不会离坚、白。此所谓跑得了“和尚”(坚、白)跑不了“庙”(石)是也。其实,“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公孙龙先说坚、白分离,后又说坚、白离石,这犹如剥笋一般,当把坚、白等笋壳层层剥离后,剩下的就是“独而正”的笋芯——石形了。《坚白论》结尾处的“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是说天下万物的色性都可离物而去,所以留下的就是那单一而纯正的形状(共相)了。因此,坚、白分离是为坚、白离石作铺垫,坚、白离石又为寻找“独而正”的“石形”作铺垫。“独而正”的“石形”,是存在于坚白石中的共相,是石类事物中的一般,寻找并发现它,才是公孙龙主张“坚白石离”的真正目的。在《白马论》中,公孙龙认为“独而正”的“马形”,是存在于白马中的共相,是马类事物中的一般,寻找并发现它,才是他主张“白马非马”的真正目的。这时,已回复到游离状态的坚或白,我们大可不必去管它。《白马论》中说,“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可以弃之不论。

公孙龙还认为,在自然界,万物虽然各以其个体出现,但却是各以其形状分门别类的,即所谓“物以类聚”;而同类之物必有同一形状,这同一形状就是共相。《吕览·有始览》有“天斟(聚)万物,圣人览焉,以观其类”的话,只是假托圣人观其物类命名罢了。因为同一类事物必有同一形状,故“石形”是石类之物的共相,“马形”是马类之物的共相。这些剥离了繁辞的“石形”“马形”和其他物类之“形”,组成了自然界大家庭。这是个“可思而不可见”的“独而正”的共相世界!在这个自然界大家庭中,形容词坚、白是不能开门立户的,因为它们不是“物”;坚白石、白马等个体也不行,因为它们不是“户主”;而石、马和罗素说的猫、狗、人都可以,这些都是实物名词,都是单名,都是普遍概念,都有一定的形状,都是“独而正”的共相,都可以当“户主”。如果说自然界是个大森林,那么石、马、猫、狗、人就是这个大森林中一棵棵“独而正”的共相之树,丫杈枝叶则是它们的属类。凡石类归“石家”管,马类归“马家”管。拿马类来说,白马只是“马”这棵树上的一枝,它不能代表整个“马家”,所以白马非“马”。

类名有大小,共相有层级。这是因为万物门类繁多,存在着属种关系;而且物类越多,越复杂,属种关系的层级就越多。“马”和“四足兽”有属种关系,“四足兽”和“动物”有属种关系,直到最高层级的达名即大共名“物”为止(四足兽、动物、物等可称为共名共相,有别于石、马、猫、狗、人等单名共相)。层级越高,共相概念的内涵越少,外延越大;反之,层级越低,共相概念的内涵越多,外延越小。而处于底层的私名即个别就不是共相了。一般而言,墨家说的类名和荀子说的共名、别名,都有一定的形状,都是有属种关系的,都表现为共相。荀子所说的“共则有共”(内涵逐步减少、外延逐步扩大)、“别则有别”(内涵逐步增多、外延逐步缩小),就是建立在名称之间具有属种关系的基础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合称类概念。任何判断和推理都离不开类概念。《墨经》上说的“辞以类行”“以类取,以类予”,是因为类概念之间具有属种关系。类概念即共相概念之间具有属种关系[128],这是亚里士多德共相论的重要特征(这导源于苏格拉底的“辩证”方法,即人们“聚在一起讨论问题,按对象的种属加以辨析”,见克塞诺封《回忆录》;在中世纪罗马人波爱修的《波尔费留〈引论〉注释》中也可得到佐证)。[6]59,232值得注意的是,公孙龙在《坚白论》《白马论》中,采用剥离“繁辞”(坚、白)即“离”的方法,从个别中发现了“独而正”(石形、马形)的共相,苏格拉底采用归纳法即“合”的方法,从众多个别中发现了“一般定义”(共相),可谓殊途而同归,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对公孙龙的重大发现,我们理应给以足够的重视,并给予恰当的评价。

(三)关于“离坚白派”和“合同异派”

对于公孙龙主张的“坚白石离”,多数学者较重视“坚白分离”而忽视“坚白离石”。于是,所谓“对立物绝对对立”的“离坚白”,成了公孙龙思想的核心内容。有“离”就有“合”,离、合两派论的出现,与此不无关系。冯友兰说:“战国时论及辩者之学,皆总而言之曰‘合同异,离坚白’。或总指其学为‘坚白同异之辩’。”[7]268并据此将战国时代辩者分为“合同异派”和“离坚白派”,分别以惠施和公孙龙为首领。此论一出,我国学术界普遍认同,几乎已成定论。其实此论疑点甚多,能否成立,值得讨论。

疑点一:误“别”为“合”问题。冯友兰“两派论”的主要依据是《庄子·秋水篇》中公孙龙自谓:“少学先王之道,长而明仁义之行。合同异,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还有清人马国翰辑《鲁连子》谓齐辩士田巴“毁五帝,罪三王,訾五伯;离坚白,合同异,一日而服千人”。且不说其中并无离、合两派对立斗争迹象,其资料真实性也值得怀疑。据钱穆考证,《鲁连子》是伪书;而《庄子》书中内容,可能传抄致误。例如《淮南子·齐俗训》则称公孙龙“析辩抗辞,别同异,离坚白,不与众同道”,与庄子说法不同。侯外庐等注意到这一问题,认为《庄子》书中的“合同异”有误,他们说:“此处‘合’字应是‘别’字之误。”[1]458这是可能的。因为在公孙龙的文章和有关言论中,没有涉及“合同异”的。相反,在《通变论》中,公孙龙认为羊、牛虽可称作一类,却是“类之不同”者;马、鸡差异大,因而“材不材,其无以类”。这说明公孙龙是主张“别同异”的。《墨经·小取》认为辩者的六大任务之一即为“明同异之处”。汉人刘向《别录》中说:“辩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试问,作为辩者,不别同异,何辩之有?辩学是别同异、明是非的学问。公孙龙不别同异,还算是辩者吗?足见《庄子》书中的“合同异”有误,资料有问题。冯友兰凭借这有问题的资料,并冠以“皆总而言之曰”的概括性语言,认定战国时代辩者中离、合对立两派的存在,失之偏颇。

疑点二:离、合兼容问题。据庞朴的说法,离、合“两个学派,形同水火,仿佛毫无共通性可言”[2]120。如果《庄子》书中“误‘别’为‘合’”的情况没有发生,公孙龙既“离坚白”,又“合同异”,那么两个学派就有“共通性可言”,亦即离、合观点可以兼容,集于公孙龙一身。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此种情况似不可能发生。而惠施则不然。史料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他持“合同异”观点,只是“历物十事”中的“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一事,确有明显的“合同异”倾向。其他九事,很难说都是讲“合同异”的。例如“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一事,是讲万物“有同有异”,只是观察角度的不同,同异程度有大小之别;不像是讲万物“合同异”,因为“合同异”的实质是“视异为同”,“合异为同”,有悖于“有同有异”的初衷。更值得注意的是《庄子·德充符》说惠施“天选子之形,子以坚白鸣”,《齐俗训》说他“以坚白之昧终”;又《文选·演连珠》刘峻注:“倪惠以坚白为辞。”(倪惠即倪说、惠施)这里的“坚白”,不可能是指“盈坚白”,因为庄子是带着批评的口吻介绍惠施的。看来惠施是个矢志不渝、死不改悔的“离坚白”思想持有者,而“合同异”思想充其量不过是他思想中不很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如此,似可说明离、合两种观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容的。如果这样,那么“形同水火”的离、合两派的存在与否,不是大可怀疑吗?

疑点三:訾应记载问题。如果离、合两派确实存在,就应该留下相互论战的记载,如像《吕览·淫辞篇》《孔丛子·公孙龙》记有孔穿和公孙龙“相与论于平原君所”,或像《庄子·齐物论》中记有批评公孙龙的指、马之喻,或像《庄子·秋水篇》记有魏牟以井底之蛙批评公孙龙,使他无话可说,只好逃走,或像《史记·平原君列传》记有“邹衍过赵,言至道,乃绌公孙龙”。类似的情况,竟没有发生在惠施与公孙龙之间,岂不怪哉?至于《庄子·天下篇》记有惠施以历物十事“晓辩者”,“天下辩者相与乐之”,辩者们也以二十一事“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表明惠施与辩者们在这些论题上的观点还比较一致,辩者们对惠施只是应之、乐之,鲜有争之、辩之者,没有发生“形同水火”的那种不愉快的情况。文中虽提及公孙龙为“辩者之徒”,但似不在“晓辩者”之列,谈不上他曾与惠施论战过。

疑点四:“坚白同异之辩”问题。《荀子》书中多次提到“坚白同异”,如《礼记》:“坚白同异之察”《儒效》:“坚白同异之分隔”;《庄子·天下篇》称“坚白同异之辩”。冯友兰认为“坚白同异之辩”是指离、合两派对立说的,这未免望文生义。因为“离”虽是“合”的反义词,但“坚白”不是“同异”的同义词,故“离坚白”不是“合同异”的反命题。“坚白同异”确是先秦时期辩者辩论的两个专题,且由来已久,可以上溯到杨朱时代。《庄子·骈拇篇》说:“骈于辩者,累瓦结绳,窜句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无用之言非乎?而杨、墨是已。”杨朱约比公孙龙早75年,杨、墨(家)进行坚白同异之辩时,公孙龙尚未出生。坚白同异之辩,不是坚白与同异之辩,而是坚白之辩和同异之辩的合称,《庄子·胠箧篇》中的“颉滑坚白,解垢同异”就是指此而言的。坚白之辩,有离、盈两派;同异之辩,有别、合两派。“离坚白”和“别同异”,观点相近;“盈坚白”和“合同异”,观点相近。不妨将前者称“离别派”,后者称“盈合派”。“离坚白”与“盈坚白”,“别同异”与“合同异”,观点相反,是对立的,争论主要发生在它们之间。杨朱“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在坚白同异之辩中,似应属于“离别派”,公孙龙是这派代表;墨翟“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在坚白同异之辩中,似应属于“盈合派”,庄子可做这派代表。详见表2。

表2 坚白同异之辩及有关人群

所谓的“离坚白派”与“合同异派”的对立和斗争,因为不在同一个平台上,不存在捉对厮杀的条件。即使有所攻讦,本质上仍是坚白之辩和同异之辩。与离、合观点可以兼容一样,盈、别观点也不是针锋相对的。例如墨家重视“类”的区别,后期墨家内部更有“坚白同异之辩”,并相谓“别墨”。侯外庐等认为,历代研究者不知施、龙所持论旨针锋相对,是因为将辩者二十一事都当作公孙龙一派的论题,遂不能与惠施的历物十事相分别,并引明人方以智的观点,认为施、龙的观点是对立的,从而论证冯友兰离、合两派论的正确性。其实,将惠施的历物十事均作为合同异论题已经不妥,将辩者二十一事划分为“离坚白”和“合同异”两类也很牵强。要之,用非此即彼的两分法,将战国时代辩者论题分别贴上“离坚白”“合同异”标签,缺乏科学根据。公孙龙“善为坚白之辞”,可视他为历代离坚白思想的代表者。惠施竟“以坚白之昧终”,这个合同异派首领实在不够称职。那种“施从‘合’的观点谈坚白同异,龙从‘离’的观点谈坚白同异”的说法,实难自圆其说。[1]417-419庞朴则认为,公孙龙的“‘离坚白’的观点,完全包含在惠施的‘合同异’的观点中,虽然是作为对立物”,更叫人匪夷所思。[2]118且惠施本人约比公孙龙年长50岁,两人是祖孙辈的人物(钱穆:“施、龙之年辈不相及,其未能相交游”),相互对阵的可能性很小,这一出“关公战秦琼”式的好戏,似无上演的背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