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张家山汉简公布后,学界围绕《二年律令·户律》规定的田宅制度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许多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大致认为《户律》是当时的行用法律,《户律》规范下的土地制度是一种有受无还的长期占有制度。[50]当然,其中也有一些环节尚未打通,即《户律》所载田宅制度是否真正实行,实行的程度如何等。[51]这其中隐含的问题在于,对于战国以来的国家授田制度究竟应当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其实行与否。学界惯常的思维逻辑是将之理解为打破原有的土地占有状况而由官府重新分配,实际情况或许只能是在原有土地占有状况下多收少补,而非打乱重分。只有在大规模徙民的情况下才能有计划地“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所谓“家室田作,且以备之”[1]2286-2288,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授田。明乎此,中国历史上的授田制、均田制等规定的田宅额度都只能是一种限额,在这个额度内,新生政权根据爵位、身份等在短时期进行有限的田宅授予。因此,汉初律规定的田宅制度也只能是在刘邦时期曾经大规模实施过,实施的对象当以复员的军吏卒为主体。
战国时代的国家授田制以秦制为典型,秦国授田制始于商鞅变法,汉承秦制,至文帝以后式微。这一制度在秦国实行了150余年,成效显著,何以在汉初仅仅存续了30余年即告瓦解?对此,学界作出了种种解读,或谓赐爵的溢滥动摇了以爵位为基础的田宅名有制度;[2]或谓授田(名田)制的废止是土地私有化、土地兼并的必然结果。应当说,爵位的轻滥会直接影响授田制的实现程度,却不能直接导致田宅名有限度的破坏,所以是一种无解之解。田宅的买卖或说土地兼并才是最终瓦解田宅限额的根本原因。至此,就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既然国家授田制在所有制性质上属于土地的长期占有制,则土地占有者并不具有对土地的私有权,占有者何以能自由买卖土地;授田制下的土地所有权既然属于国家,法律本身又何以允许田宅买卖。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从授田制的内在机制及其传统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