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战国时期是专制政体形成的时期,专制政体的暴力性质在经济领域最本质的特点是“利出一孔”,国家以“主权”为后盾,控制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源,这是实行国家授田制的法理依据。从现实政治需要出发,这一时期又处于以农立国的时代,各国纷纷通过立法驱民务农,奖励耕织之策纷纷出台,不遗余力地将民众束缚于土地之上。[7]国家既然掌控着对土地的最后支配权,因此也就无须对授出的田宅制定更多的限制措施。农民对田宅尽管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支配权,但却是一种残缺的、不完整的所有权,国家随时都可以通过各种法令予以剥夺。因此,早在春秋末叶,晋卿赵鞅在与支持范氏的郑军战于铁时,就下令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8]1614其中,“受县”“受郡”指封建,“士田十万”可以理解为“士”能克敌者,受“田十万”。若此,赵鞅已开授田制的先河。
如果从“士受田”的行为主体来说,这一句又可以说成“授予士田十万”。根据在于,赵鞅的做法被他的后人所继承,时隔不久,赵襄子立国,襄子即位后即收复中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
王(当作“壬”)登为中牟令,上言于襄主曰:“中牟有士曰中章、胥己者,其身甚修,其学甚博,君何不举之?”主曰:“子见之,我将为中大夫。”相室谏曰:“中大夫,晋重列也,今无功而受,非晋臣之意。君其耳而未之目邪?”襄主曰:“我取登既耳而目之矣,登之所取又耳而目之,是耳目人绝无已也。”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9]652。
这段记载有两点应引起重视,一是王登召见中章、胥己,以襄子名义拜之为中大夫,并“予之田宅”。予之即授之,予田宅即授田宅,授田宅的依据应当是身份,说明赵国已经存在按身份等级授予田宅的制度。对这种做法,相室反对的理由是“非晋臣之意”,即不是晋国举人的传统,而对“予之田宅”并无异议,说明依身份等级予田宅是晋国的传统。这个传统就是从“爰田”亦即“赏田”发展而来的“士田十万”,即有功而受,这个“功”当为“军功”。奖励军功的做法被秦国继承和发展,故秦法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10]152军功赐爵是商鞅的在秦国的创新,而“益田”的做法却来自赵制。
二是由于文士中章、胥己以其博学身修而平步拜为中大夫,在中牟引起极大的轰动,因此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争先恐后随文学而习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人放弃本业从文学,其所拥有的“田耘”只能弃之不耕却不能卖,能卖的不过“宅圃”而已。韩非在这段叙述中难免有些言过其词,但“弃其田耘、卖宅圃”或许是现实经济活动的写照。若此,赵国自战国初年即开始推行国家授田制,但除了依据军功、身份授予田宅,宅圃可以买卖之外,其余内容已经无从稽考。既然宅圃可以买卖,行之日久,田耘也必然流入交易市场,故战国末年,赵括才可以“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11]2447。
秦国的授田宅制度,至今不可得而详,尽管袁林、张金光几乎同时对秦的国家授田制进行了阐发,[54]但对秦民所受田宅的转移、买卖作出的推测并无可靠根据,当然张金光所谓“所授田宅定期还授”的结论更站不住脚。[12]唯其如此,由赵国的“予田宅”到汉初律的国家授田宅之间还缺少必要的环节。但有一点是可以大致确定的,即秦国授田宅制度比之赵制应当更完善,而且执行的也更坚决,所以直到秦统一前夕,王翦为消除秦王的顾虑,出兵前乃“请美田宅园池甚众”,理由与萧何几乎如出一辙,所谓“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邪”[11]2340。或许因为秦国授田宅制度有禁止土地买卖的约束,所以王翦只能“请”,而不能“强贱买”。正由于战国时期各国田制不同,田宅买卖市场的发育程度各异,所以汉初律经过萧何对秦律的损益,才会存在貌似矛盾的律条。在田宅买卖问题上,民户自有田宅允许买卖;国家授予的田宅,宅允许买卖,而田不允许买卖。考虑到赵制到汉制的演变轨迹,这一法律规定或许是赵制在汉制中的遗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