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比赛规则简介

四、龙舟比赛规则简介

(一)比赛场地与设施

1.航道

(1)赛场应设在静水水域,各航道都应是同样的宽度,航道线必须与起航线和终点线相垂直。

(2)航道本身所需要的长度、宽度,必须是经过专业人员测量的,并有精确的平面图纸。

(3)根据报名队数和场地条件设4或8条航道,每条航道的宽度至少12米。航道的编号以最接近终点裁判为第1道,其余以此类推。

(4)禁止使用固定的木桩、竹杆和类似的东西标记航道。航道内不能有水草、暗礁和其他障碍物,航道两边应各留有6米以上的安全水域。

(5)航道内最浅的地方水深不得少于3米。

(6)航道应设置浮标,航道浮标间距不得大于50米,使用黄色浮标。每250米处使用红色浮标并设立分段距离标志。距终点100米范围使用红色浮标,间距不得大于25米。最后一个浮标设在终点线内2米处。浮标的直径为0.35米,它的表面应较薄软,颜色选用红色和黄色。

(7)起点线和终点线两端的延长线上(6米以外)必须设有高出水面3米清晰可见的标志杆,终点线远端则应设置高出水面3米、宽0.50米(中间0.1米为黑色、两边各0.2米为黄色)的终点瞄准牌。

(8)起点、终点处必须列明每一航道的编号。起点编号牌为1米×0.60米(白底黑字),安置在起航平台上,终点编号牌为高1米、底长0.60米(白底黑字)的三角标,安置在终点线外3米浮标的延长线上(终点裁判远侧)。有条件可在终点线后3米、高5米处悬挂空中航道牌(规格与起点相同)。

(9)航道的一侧要留有20米以上的水域作附航道,供龙舟划至起点或做准备活动使用。

(10)根据航道全长,在起、终点线后至少各留100米准备区域和缓冲区域。

(11)航道两侧若离岸较近应有消浪设施。

2.码头

(1)登舟码头的建成应有利于龙舟靠岸,有利于运动员登舟,有利于裁判的工作

(2)登舟码头长度一般不得少于40米,可供三组龙舟停靠。通往登舟码头的路面必须平整。

(3)属于陡岸条件设立登舟码头,必须搭建水上平台码头,每个平台长20米,宽5米,高于水面约0.25米,平台之间的距离为10米。

3.起点发令台和起航台

(1)起点发令台安置在起航线一侧0米处,距最近航道线6~10米,高于水平面3米,面积约10平方米,并配备遮阳和避雨设施。

(2)起航平台应坚固、稳定,有利于比赛正常进行。起航平台(4或8航道)长12米,宽2米,高出水平面约0.40米,安置在起航线后约20米处。

(3)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活动起航方式。

4.终点裁判台

终点裁判台根据赛场具体情况确定位置,应清晰可见2个标志杆重合,并设阶梯式工作台。

5.比赛器材

(1)龙舟。

龙舟总长:18.40米(含龙头、龙尾),允许误差±5厘米;舟长:15.50米,允许误差±3厘米;舟宽:1.10米(中舱最宽处),允许误差±1厘米;重量:因龙舟制作材料不受限制,龙舟本身重量不设统一标准。但要求同一次赛事使用的所有比赛龙舟最重与最轻的差距不得超过5千克(含龙头、龙尾和舵桨)。

(2)舵桨。

舵桨采用固定式,固定装置设在尾舱左侧船体上。舵桨总长2.50米,其中桨叶长75厘米,桨叶前沿宽20厘米,上端宽16厘米,弧形斜口延伸15厘米,允许误差±3毫米。桨叶的边缘厚度为0.7~1厘米。桨杆直径下端5厘米,上端3.5厘米;桨柄长15厘米,直径3.5厘米。

(3)划桨。

划桨长度为105~130厘米,其中桨叶长48厘米,弧形斜口延伸12厘米,其中距末端36~48厘米是桨叶的肩。桨叶前沿最大宽度为18厘米,长12厘米处宽16.75厘米,长24厘米,宽15.4厘米,长36厘米处宽14.05厘米,允许误差±1毫米。桨叶的边缘厚度为0.4~1厘米。桨杆直径2.5~3.5厘米,桨柄长57~82厘米。龙舟(含龙头龙尾)、舵桨、划桨的制造材料不受限制,但在同一次赛事中竞赛规程规定由大会统一提供的器材必须用同样材料和相同工艺制造。

(二)比赛规则简介

1.运动员

(1)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会游泳,在没有辅助救生设备情况下,能穿着比赛服装游泳100米以上。

(2)在无年龄限制的组别中,如选手的年龄未达到12岁,须由父母一方或指定的责任人在船上陪同并必须穿上救生衣。

(3)参赛选手为24人,其中登舟比赛队员:划手20人、鼓手1人、舵手1人,替补队员2人。如参加传统龙舟竞赛,每支队加锣手1人,共25人。

(4)上场比赛选手中划手不得少于18人。

(5)每队设队长1人,比赛时队长佩戴大会统一提供的队长标志。

(6)各队参赛队员中,上场时为正式队员,在场下则为替补队员,正式队员资格在检录登舟前由本队教练确定,登舟后不准替换。

2.检录

(1)比赛队必须按检录裁判通知的时间到检录集合处报到,参加该组比赛航道、船号抽签,接受裁判点名、身份验证和服装检查。

(2)检录时,若队长声明上场队员有减员时,可允许划手中少2人参赛,但不包括混合组比赛规定的女子划手以及鼓手和舵手。

(3)赛队必须按检录裁判的指令上船,不得自选龙舟。检录裁判将确保各队得到抽签或分派的龙舟。

(4)赛队不得在龙舟上外加附着物,不得携带通信器材、动力器材、测速仪、心率表、抽水泵等与竞赛不符的物品登舟。

(5)各队登舟后在裁判员指挥下驶离码头,按规定的附航道划向起点,不准中途靠岸,不得影响正在进行的比赛。

3.起航

(1)赛前5分钟,各队根据起点裁判的指令进入规定的航道起点处,赛前3分钟进行点名,此时未能进入起航位置的队将受到黄牌警告,此等警告将作为抢航犯规一次计算,赛前2分钟取齐员开始排位。

(2)各队舵手紧握好裁判调船绳(或杆),指挥划手按取齐员的要求调整好龙舟的位置,将龙舟、龙头前沿稳定在起航线上,此时有不服从裁判指挥或有意拖延时间者,将受到黄牌警告,此等警告也将作为抢航犯规一次计算。

(3)各队准备就绪后在赛前1分钟时间内,发令员可以组织出发,发令程序为“各队注意”(运动员做准备姿势),“预备”(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鸣枪或大会规定出发信号(笛声),各队出发。发令员通知“各队注意”时未准备好的赛队,鼓手应把手高举过头并且不停摆动,发令员将视情况延时发出“预备”口令。此时如属有意延误比赛也将受到黄牌警告,此等警告作为抢航犯规一次计算。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舵手才能松开裁判调船绳(或杆)。“预备”至鸣枪之间相差时间为2~5秒。

(4)发令员发令(鸣枪)前,凡划桨划动或利用敲鼓、吹哨、呼喊指挥划手者,均判罚为抢航犯规。

(5)赛队发生抢航后,起点裁判将以连续鸣锣或鸣枪等大会规定的信号以示抢航犯规,途中使用裁判艇进行拦截,召集各队回到起点。

(6)同组比赛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赛队、一项黄牌警告又抢航一次的赛队、连续两次抢航的赛队、发生抢航后拒绝裁判召回至起点的赛队均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

(7)每组比赛的起航次数不得超过3次,若发令员组织第3次起航时发生抢航犯规,该组将不再召回,比赛继续进行,只通知途中裁判第3次起航时抢航犯规的参赛队的所在航道,由途中主裁判出示红牌,令其退出航道,取消该项比赛资格。

4.途中

(1)起航后,各队应自始至终在本航道划行,龙舟任何部分均不得超越本航道。若发生串道并以领先优势在其他龙舟之前时,不论相撞与否,实质上已对其他赛队造成了影响,则该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发生串道时,串道之龙舟落后于此航道的龙舟,未影响在此航道正常比赛的龙舟队之成绩,并能划回本航道时,不作判罚,包括中间航道的赛队串道处于其他龙舟之后,且又确实未曾接触及影响(包括舟的尾浪的影响)其他龙舟的正常划行,并划回本航道者,可不判犯规。

(2)各队鼓手应积极有节奏地敲鼓指挥划手,可以吹口哨配合鼓声指挥划手,未曾积极敲鼓的赛队将被罚加时5秒,此规定在起航50米之后生效。

(3)各队鼓手、舵手不得持桨划水,包括不得使用划水器械利用一只手划水。因此占得优势,该队将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

(4)各队有责任爱护比赛器材。比赛中如故意将龙舟翻转或损坏,除负责打捞、赔偿外,该队还将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和余下项目比赛资格。

(5)比赛中如发生两条或两条以上龙舟相撞,根据下列情况判罚和确定是否中止比赛:

①预赛发生此等事件,犯规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其他队比赛继续。

②复赛至决赛的赛事在比赛半程内发生此等事件,途中裁判长将发出中止比赛信号(鸣锣)并拦截,犯规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其他队立即回起点重赛。

③复赛至决赛的赛事在比赛过半程发生此等事件,犯规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项比赛资格,其他队比赛继续,由总裁判长指定确已受到影响的队重赛(重赛时间安排在下一轮赛事之前)。该组比赛则以成绩确定名次。

5.终点

(1)龙舟(龙头)前沿到达终点线,即为划完全程,由终点裁判根据龙舟通过终点线的先后顺序判定名次。

(2)龙舟到达终点后,应及时回码头接受裁判员的检查和交还器材,未接受检查之前队员不准上岸,不得与外界接触。

(3)发生下列情况视为终点犯规,成绩无效,名次取消。

①龙舟未从本航道通过终点。

②龙舟到达终点时所载队员数目与检录登舟时不同。

③龙舟上配套器材、设备短缺。

④发现严禁携带的违禁物品。

思政元素

(1)通过学习龙舟运动,加深对中华传统文化和龙舟精神的了解,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

(2)通过龙舟技术练习和体能训练,培养学生奋发前进、勇于突破的艰苦奋斗精神和同舟共济精神,以及益于社会、造福人民的无私奉献精神。

(3)通过与同伴组队练习,培养学生团结合作精神和勇于挑战、积极进取的精神。

(4)通过模拟比赛的教学,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协作能力,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精神。通过裁判方法的教学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