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瑞典

(二)瑞典

(1)框架体系。瑞典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卫生服务和私人医疗保险三个方面。医疗保险提供的待遇包括医疗保健费用、疾病津贴、牙科治疗补贴、药品费用和产妇津贴等,卫生服务提供的待遇包括基础医疗服务和护理治疗等,私人医疗保险主要支付由患者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

(2)组织结构。瑞典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三级管理。第一是中央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主要为国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这三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对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并负有监督实施和指导业务的责任。其中,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属于政府部门并向内阁负责,主要负责制订医疗卫生业务规划;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属于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卫生保健、药物供应和社会福利的监督管理。第二是省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和实施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并且省级政府拥有医院。第三是市级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审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馈和各项服务等工作

(3)资金来源。瑞典医疗保障资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其中2/3属于地方税收,1/3属于中央税收。医疗保障费用中85%来自于个人税收,15%来自于中央拨款。国家社会保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国家部分税收。各省市征收的医疗保险税占当地医疗保障总支出的85%,中央财政拨款约占10%,患者自身支付4%的费用。(https://www.daowen.com)

(4)政府责任。瑞典政府在医疗保障服务中负有完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医疗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提供等。在医疗保障中,政府既属于规则制定者,同时也扮演着具体实施者的角色。